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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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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2024修订).docx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 3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I矢£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嘲$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福建省药拙监 督管理局修订了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 疗器械监留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类 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仅经营免于备案 的第二类医疗渊械除外),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零售、批零兼营、专门 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等类型。第五条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贡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监 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区市级药拙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局)开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区市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县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接受委托的下一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县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所在 设区市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实施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局或接受委托实施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的县局应公布其实施 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第二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泞口揖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 本细则的规定。第八条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库房面 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第九条经营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 米,其中库房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冷库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二)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 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并配备能够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不间断的供电设备。(三)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 性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冷冻)箱、保温箱等设 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 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贮存的;(四)仅经营医疗器械软件,旦经营场所满足其产品存储介质贮存要求的;(五)仅经营磁共振成像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放射治疗设备 等大型医用设备的:第十一条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库房而枳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专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方式、经营产品和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应能满足机构设置的需要,库房应能满 足分区管理的需要,库房应配宜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特性要求的设施设备。(二)兼营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至少应在其经营 场所内划出独立经营区域(如设医疗器械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条件应符 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此外,还应具备以下要求:L零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追 溯。销售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2.零售需要专业医师诊断评估方可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保存相关处方或医嘱及销售记录至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第十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涔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侦量管 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有下 列功能:<-)具有对采购、收货、塞收、贮存、销售、出库、复核、退货等各经营 环节进行实时质量控制的功能;(二)具有权限管理功能,确保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 合授权范围、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 溯;(三)具有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在权限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的功能:(四)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 功能:(五)具有对供货者以及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记录与资质效期预警的功 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 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七)具有实现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过程质量追溯的功能,以及采集、记录医 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功能:(八)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的功能:(九)具有质量记录数据自动备份功能,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具有与企业外部业务及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鼓励其他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十三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 作经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 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 1 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 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检验相关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工作的 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TT检验师初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 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经营国家规定的免予经营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除外:(三)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采购或者销售的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 ISr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培 训;(四)从事16-06-01接触镜02接触镜护理产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零 售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五)兼营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含16-06-01接触镜02接触 镜护理产品)的药店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员可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六)统一采购渠道,采取连锁经营的非法人零售企业,可不单独设立质量 负责人,由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兼任。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与所经 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H)具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零存区 域和批发区域,具备开展批发与零售经营活动的条件。第十八条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其医疗器械库房不得与其它非医疗器 械混合贮存,应实行专区或分库储存。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 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 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沿、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 的贮存设施、设备。第二十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 证明:(一)属于白有房产的,应有房屋产权证且印件:(二)租赁(借用)房屋的,应有房屋产权证及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 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三)租用军队房产的,应有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及房屋设计用途 的文件之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二)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H)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 明。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经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许 可工作,建立医疔器械经营许可、变更工作规程,规范许可程序、格式文书和许 可卷宗,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主动申请注销的;(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存在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内予以注销。存在第一款第(四)、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行政部 门依法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内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局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许可档案.第三章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第二十四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局备 案,并提交符合医疗器械2:.督管理办法第I条规定的资料(第Lj以除外)。受理备案的设区市局应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 以备案,并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经营备案编号。必耍时,受理备案 的设区市局在完成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检饵。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 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由住所地区、县(市)市场 监管部门负责H常监管的部门收集相应证明材料并审核后报许可审批部门,再由 许可审批部门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内办理取消备案,并在门户网站 上予以公告。其他取消备案情形的,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应满足以下要 求:(-)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1 .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贮存的:2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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