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docx
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20220613部门反馈意见修改稿)3.0第一条(法律依据)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 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 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 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等公建设施)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程序办理相关许 可。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以及 商业、商务办公楼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府 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 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技术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 建筑结构和公共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 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 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增设电梯项目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 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影响的,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一)增设电梯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 地红线范围之内(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 使用土地超出土地登记宗地界线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 影响公共消防、通行、安全。涉及占用其他权利人土地的,应 征得相关权利人意见。(二)原设计有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在原电梯井位安装电梯 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可按续建项目办理施工备案、 验收等相关手续。(三)增设电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沿城市主要干道 两侧不得增设电梯。(四)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并确 保原车行通道能继续满足车行要求。(五)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 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六)增设电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保障各类功能正常适用。(七)增设电梯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八)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应尽量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 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推荐采用通透玻璃外 墙,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外观应保持一致。第五条(主体资格)按梯号为单位,以下单位或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可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提出 增设电梯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 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不超过 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 增设电梯申请;(三)拟增设电梯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 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 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第六条(前期准备)申请人在报建实施前应履行以下程 序:(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方 案,由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方案应包括规 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 的总平面图布局,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 养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福 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开展 现场勘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比选或招投标环节的方案。(二)组织业主表决。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 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的意见 后提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表决。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 三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参与表决业主意 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均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建筑 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 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 的业主同意。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同对申请事项按申请专 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进行业主意见表决,并在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三)进行方案公示。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由增设电梯住宅 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社区 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如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福 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一并公示资 金使用方案。公示期间异议反馈及调解情况,由社区居委会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填写。有异议的,所在 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 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协商、协调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提请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增设电梯所在的街道 办事处组织,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名,至少邀请1名人大 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司法部门工作人员、1名设计单位或 审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后,街道 办事处应根据听证代表的投票结果出具增设电梯的听证意见, 并抄送相关业主、利害关系人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市场 监管等相关部门。听证会后,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但本梯位少数 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 委会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 讼途径解决。视各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责任。(四)组织资格复核。申请人资格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 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并 做好业主签字意见表(含相关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复印 件)、公示、调解、听证等材料的保管。第七条(实施流程)申请人履行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程序后,按照以下流程报建与实施。(一)规划备案。申请人向增设电梯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 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剖面图、效果图),市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并 发放批后监管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备案方案进行 建设。规划方案经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 应当按程序重新公示后再申请规划备案。(二)设计图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设计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 图需经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申请人应提供原 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 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报 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三)施工备案。施工安装前,申请人持施工合同、监理 合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 格的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到区(县)住建局政务窗口办理告 知承诺手续,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 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区(县)住建局政务窗 口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 备案表中签署备案意见。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设 置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牌,公示时间至项目建设 完成。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 表、方案总平面图、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 位联系电话等。(四)竣工验收。L井道及基础验收。井道及基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 质。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 行监督管理。电梯基坑完成时,申请人通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验 核,自然资源局根据备案方案进行现场确认,不符合备案方 案的,下达通知书进行整改,涉及违规建设的,将立案查处。井道及基础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应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属地住建部门参与 监督,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的验收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2 .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安装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过程 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持业主代表身份证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检验报告、出厂合 格证、使用登记申请表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3 .档案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工程 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予以督促。(注L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如有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待 增设电梯工程完工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电梯相关使用证件后, 按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 竣工验收、决算审核和公示、资金拨付等手续。第八条(老旧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增设电梯, 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 (2020) 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增设电梯工程布点纳入老 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完成表决、公示,可直接进行 规划备案。第九条(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按照 “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通过下列渠道自行筹 措:(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后按 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 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 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 书,并签字确认;(二)相关业主可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 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由增设电梯所涉及住宅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并经参与表决专用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 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 督。第十条(责任主体)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主体 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措、项目申报、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 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 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 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 安全负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消 防、安全等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 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政策要求,协调处理实施 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四)电梯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