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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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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 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2010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托幼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OY岁儿童的各 级各类托幼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 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 构。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 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 障婴幼儿健康,促进身心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 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 生保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 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 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健康行政主 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 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 为保健、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 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日常业务培训或现场 观摩活动;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开 展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 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 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 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幼儿园卫生保 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结合。6 岁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各 项食品安全要求。提供的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制定并执行安全 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 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 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 要求。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 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 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幼儿 园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或县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 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 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 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 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成都市托幼机 构保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心 理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 等方面管理。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 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 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前须取 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 检过程中发现影响儿童健康的传染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 并符合传染病相关管理要求,方可回园(所)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 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 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 事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 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 进儿童身心健康。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不少于2小时/天, 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天;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开 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OT岁儿童每年至少4次,12岁儿童每 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X 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 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 检查结果,督促家长带体检结果异常儿童到医疗保健机构就诊, 并追访结果;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 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制定并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 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园时须查验预防接 种完成情况并评估结果,同时督促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监护人及 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儿童入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 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常见病进行登记管理,对 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和超重、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关注生长发育偏异儿童并及时干预。重视儿童眼、耳、口腔保健, 每半年进行一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口腔保健。3岁儿童每年 进行1次听力筛查,3岁以上儿童建议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 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结合健康检查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 育情况进行筛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及其 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 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幼儿园使用附件中表册,托育机构使用成都市托育机构卫 生保健表册(试行,相关表册填报逐步实现信息化。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 法规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 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 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辖区基层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出具的复课证明方可 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 次入托幼机构。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统筹设置辖区开展 入园(所)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拟开展入园(所)健康 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对既往获取资质的机构进行 动态监管。新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的机构应获取评价结果为 “合格”的成都市入园(所)健康检查机构评价报告后方可开 展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获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 构名单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定期开展校验工作,每年 在官方网站公布名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 擅自改变。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 罚:(-)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工作人员。(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儿童。(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 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幼儿园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 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幼儿园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 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照职责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 展儿童入园(所)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成都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说成卫发201D 57号)同时废止。附件:1.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流程2 .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 构评价标准3 .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 构申请书4 .成都市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 价报告5 .成都市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6 .成都市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7 .成都市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8 .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9 .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0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11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资料统计、分析表12 .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报表成都市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流程一、拟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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