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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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平安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平安生产管理,防范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平安,保障设备平安牢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牢靠供应,爱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推动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平安管理。在支配、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支配、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六条各企业应依据平安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订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其次章平安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担心全事务。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干脆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平安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损害。(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平安生产事务。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平安生产目标实行四级限制:(一)企业限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限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三)班组限制违章和异样,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平安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平安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平安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责。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平安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提出实行的看法并组织实施,刚好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实行中出现的问题。(五)刚好了解和驾驭平安生产状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平安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平安分析会议,探讨解决生产工作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要马上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依据有关规定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六)保证平安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等平安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运用,保证平安嘉奖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平安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职责,实行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需履行本岗位平安生产职责,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需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急场所。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探讨决策企业平安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第十九条二级单位依据平安生产目标担当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条各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应全面实行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平安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第四章平安监督其次十一条各企业建立平安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平安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平安监督体系,与平安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平安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平安监督。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其次十二条各级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审查。其次十三条二级单位应设立平安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各基层企业必需设立独立的平安监督部门。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平安监督机构,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其次十四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平安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平安员。由企业平安监督人员、车间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监督网。其次十五条二级单位平安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平安监督机构必需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依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平安生产监督。其次十六条各企业平安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意平安监督工作的须要。平安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识专业技术等平安生产工作的人员担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其次十七条各企业平安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平安监督等平安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依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组织(或监督)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平安培训与考核;监督平安教化培训支配的落实。(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平安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运用,刚好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看法。(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平安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平安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平安生产的问题,刚好发出平安监督通知书,责令马上解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状况。(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平安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状况。(六)组织或帮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实行;协作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看法。负责有关事故等平安档案的管理和平安信息报送工作。(七)提出平安生产奖惩看法。(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平安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其次十八条各企业平安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限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平安状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有权爱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看法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监督机构反映。第五章平安生产规程制度其次十九条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平安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依据要求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平安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限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平安生产工作制度。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程制度。(一)依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依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方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依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急性作业,应依据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平安管理的制度、规程、方法。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刚好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运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须要时,应刚好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接着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第三十三条基层企业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上级规程制度和企业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平安生产规程制度。第三十四条基层企业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平安牢靠运行。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平安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列支)平安费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建立平安费用台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支配与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第三十六条二级单位应每年依据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反措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指导各基层企业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第三十七条基层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支配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工程(基建)、支配、工会等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由分管平安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