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部分以下划线标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各级公办学校,以及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预算资金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面负责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开展重点核查和抽查,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第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八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拨付资金,做好上级资金转下达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九条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和承担省级下达资助资金和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下级报送材料;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yGo(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八)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十三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十四条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一)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1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2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3 .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O元。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省补助对象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农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的标准。第十五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O元。第十六条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省定标准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财力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第四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第十八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十九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计划地区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实施的,省财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计划地区工作。第二十条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分别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被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其中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低于5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8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50万元),高校不低于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的10%o市、县(市、区)和高校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辖区本校补助额度的,且高校学生奖助基金往年无结余的,高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