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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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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二零二四年四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加强统筹衔接和联动实施,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碳排放控制、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实施"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强化“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为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其他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更新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定平湖市(包含嘉兴港区)结合“三区三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最新成果,依法依规进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更新后,平湖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划定6个,划定面积为107.05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19.2%;重点管控单元划定15个,划定面积为208.58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37.41%;一般管控单元划定1个,划定面积为241.90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3.39%。(一)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6个,总面积为107.05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19.20%。主要包括广陈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九龙山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东湖一景观湖-东方公园生态保障区域、中部生态保障区域、河道滨岸带生态保障区域等。(二)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15个,总面积为208.58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37.41%。其中,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120.12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21.55%,为市域主要的工业功能集聚区域;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88.46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15.87%,为市域城镇生活集聚区域。(三)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个,总面积241.90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43.39%,主要为市域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区域。表1平湖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单元类别个数面积(km2)面积占比()优先管控单元6107.0519.20%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重点7120.1221.55%城镇重点888.4615.87%合计15208.5837.41%一般管控单元1241.9043.39%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一)总体准入清单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水利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按照国务院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相关要求,加强围填海管控。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控制单元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针对港湾污染重点管控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严格管控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危化品储存区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推进环杭州湾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兼并重组,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新、改、扩建有绩效提级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需按B级及以上要求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落实环杭州湾城市群环境管控要求。优化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从布局上严格产业准入,引导重大平台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水、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加强太湖流域控氮控磷,提升太湖流域水生态功能。加强对环杭州湾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管控。深入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严格控制环杭州湾岸线开发强度,加强钱塘江河口、杭州湾等重要河口、重要港湾、重要岛群区域的保护修复力度,加快构筑环杭州湾和沿海生态防护减灾带。(二)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要求(I)优先保护单元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11类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2)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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