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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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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4〕9号).docx

    三三三三三鲁安办发20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现就推动建立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两个清单”的重要意义推动建立“两个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我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的重要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两个清单”,能够为各级有关部门实施精准执法、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照单明责、照单履责的操作指南,对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具有重要的规范性、指引性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两个清单”的重要意义,把建立“两个清单”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突出把握清单的核心内容,明确细化排查措施,切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系统治理、精准治理,不断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全面推动建立落实“两个清单”制度(一)准确把握清单范围。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建立“两个清单”的根本依据。对标准涉及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部细化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相关行业企业要逐一细化建立重点排查事项清单,推动判定标准实现清单化管理。(二)对标梳理清单事项。为指导推动建立“两个清单”,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了工贸企业(机械)重大事故隐患部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见附件1)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见附件2)。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参考模板,研究制定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依法推进照单履职、照单监管、照单执法。相关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针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一梳理涉及车间、涉及工艺、涉及岗位人员,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式、责任人员、处理措施、排查依据等内容,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做到底数清、责任明、有制度、有措施,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治理。(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对清单的检查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相关企业还要根据从业人员、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变更以及建设项目新改扩情况,组织对清单进行及时修订,确保清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推动清单落地实施。要充分发挥好清单作用,规范和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清单,对企业可能涉及到的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督促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并确保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安全;难以保证安全的,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直至完成整改排除。各有关企业要针对每个重大事故隐患事项,明确具体排查周期和责任人员,有力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要组织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行动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各有关企业要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来抓,组织安全管理技术团队对可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区域、场所、部位、设施、岗位等进行起底式梳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确保清单可执行、真管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部建立起“两个清单”。(二)强化学习培训。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建立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组织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促使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处罚标准,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精准判断能力和精准执法水平。各有关企业要将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覆盖到车间、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让每个员工学得会、能排查,织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网”。同行业领域企业要加强交流借鉴,促进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能力和清单制定水平。(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清单”纳入普法和宣传重点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以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普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安全素质和法治意识。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重点排查事项清单的宣传,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通过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和发动一线从业人员排查身边隐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改治理。(四)狠抓正反典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重点检查、异地互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形式,督促企业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查处,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及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同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建立落实工作突出的企业,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择优选树典型,以点带面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落地见效。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工贸企业(机械)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参考模板)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1企业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 .依法立案处罚。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绐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是否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是否督促整改。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2 .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绐予警告,并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口否口不涉及口3.聚焦企业可能涉及的电工(高压、低压、防爆)、焊工、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工种,查看企业是否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口否口不涉及口序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处理措施检查依据处罚标准备注3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机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对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机械企业,查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是否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件是口否口不涉及口1.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依法立案处罚。1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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