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x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临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籍在校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局、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部门联动、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学生信息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七条学校不仅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都要成立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体开展本班级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学校要将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名单及职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三)学校认定。学校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认定,确定各班级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其认定档次,并进行班级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审核各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认定结果,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集体研究、审批。(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设立资助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县教育、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第十三条县教育、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十四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第十五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