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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 资源ID:1357078       资源大小:43.99KB        全文页数: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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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加氢环节(木糖醇、山梨醇等生产)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制氢(氢气罐、管道输送)氢气罐附近违章动火、摩擦、碰撞火花和静电等因素,引发爆炸的情况。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1.1.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1条其他爆炸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制冷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8条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患胃查治理小稔友当如,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快速冻结装置快速冻结装置液氨泄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作业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9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制冷系统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g总容积大于30立方米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附录A的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制冷系统加氨站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未设置遮阳设施,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蜜息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有非操作人员进入,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氢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有非操作人员进入,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氨制冷机房未规范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冷凝器未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水冷冷凝器未设断水报警,蒸发式冷凝器未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空气中氨浓度超标未报警并自动开启排风设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0X10"ml/d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事故排风机选型不符,或者未安装人工控制按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控制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0条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氨制冷系统未采用自动控制融霜,或者热氨融霜供气管道未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新改扩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制冷装置30米以外设置人工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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