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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若干举措(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343082       资源大小:12.3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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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若干举措(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和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举措:一、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一)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补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强化高龄(N35周岁)、高危孕产妇孕期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为血清学筛查临界风险和高龄孕妇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项目补助以及血清学筛查高风险提供羊水穿刺产前诊断项目补助(500元/孕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二)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对我县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生育三孩的当前家庭(夫妻一方为本县户籍并纳入常住管理),给予不超过2万元费用据实补助。(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三)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各村(社区)依托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阵地,每月组织开展家长课堂、养育照护知识培训、入户指导等活动不少于1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计生协、县妇联)鼓励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加强保育师、育婴师等职业技能培训,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回炉”培训。推动岗前培训与就业挂钩、“回炉”培训与技能等级认定挂钩。积极组织推荐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参加省级星级认定工作。落实省、市级对“省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省级优秀家政服务人员”“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二、强化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政策(四)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企事业单位对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可以延长为18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纳入事假,其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五)降低生育成本。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对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平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4000元定额补贴标准支付,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有关政策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可享受800元/次的定额补助,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六)降低养育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县户籍并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县),给予一次性育儿补贴2000元;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县户籍并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县),给予一次性育儿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七)降低保育教育成本。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之日起,全县同一对夫妻(夫妻一方为本县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县)依法生育的三孩可享受公办幼儿园免摇号入园政策,并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费享受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的二孩、三孩在我县已完成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托育费补助(当年入托3个月及以上),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八)保障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九)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对所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600元/生/年标准给予补贴;对辖区内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400元/生/年标准给予生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规模较小、月定期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性质营利性托育机构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落实“点对点”精准宣传辅导,帮助机构及时正确填报报表,准确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十)强化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城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托班,非城区10个乡镇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均不少于1个。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政策清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对社区(村)利用社区(村)用房兴办托育服务点的进行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一次性给予所在村(社区)每个托位100O元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四、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结合本县财力、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首次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契税全额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房屋原则上3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县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上限60万元;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符合购买绿色建筑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再上浮20%o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参照已婚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取金额执行上限标准1200元/月。(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十二)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全面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化政策宣传,优化落实程序,对于未能第一时间申报享受专项扣除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或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确保纳税人权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和融资融智服务,按照“保本微利、适当优惠”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对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贷款优惠力度。(责任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十三)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帮扶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120元/人/月的居家养老补贴,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计生协、县民政局)(十四)建立健全帮扶工作机制。努力提升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帮扶水平,每年投入20万元人口健康基金,做好节日慰问、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大病住院救助、特扶综合保险、暖心家园建设等项目落实。各乡镇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月探访制度。探索推进“一键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计生协,各乡镇人民政府)六、其他(一)本政策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二)如上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文件的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三)本政策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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