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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8讲:(第三十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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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8讲:(第三十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docx

    第18讲:(第三十条)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今天,我们继续第四章的学习,主要讲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关于纪律审查的定义,前几期曾经说过,此处及后续均不再赘述。总的来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两类情节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哪两类行为呢?第一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我们细读刑法可以发现,刑法规定的行为非常多,有的行为只要做了就构成了犯罪,有的行为做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此处主要针对的是后一种情况。即,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为程度轻微,所以没有构成犯罪。但即便是这种情况之下,也并不是所有的相关行为都“须追究党纪责任”,只有与本条例或其它党内法规规定的违纪行为一致,才追究党纪责任。比如,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且本条例没有相关行为的规定,所以销售金额少于五万元时不必追究党纪责任;再如,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时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构不成犯罪,但是在本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要追究党纪责任。第二类: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总的来看,这句话说的是有相关违法行为且损害相关利益的情况,如果仅有相关违法行为但没有损害相关利益则不在此列。有哪些违法行为呢?也就是除了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之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在刑法中,有详细的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以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规定,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处将刑法中没有提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统筹起来进行了兜底。有以上两类行为中的任何一类,都“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可以对照标准处理的就对照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的综合分析最适合的处理办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接下来的两段,专门说明了两类情况的处理意见一一第一类说的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经纪律是财务纪律、财政纪律的统称,财经纪律指在财政和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财经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刑法以及相关法规(即此处所列的6类财经活动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是“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前款规定”即“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类说的是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只要发生了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不是其他的党纪处分。这两段中藏着一个落实难点。按照规定原文,有了相关行为就应该给予相关的党纪处分。但是,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呢?举个例子,我们知道,公安部门并不是随时都在扫黄、扫毒的,如果某名党员有嫖娼行为或吸毒行为但侥幸没有被抓,是不是就不用处理了?按照本条例此处的规定,显然也要处理,只是要严谨认证。绝对不能抓了才管、不抓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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