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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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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各市、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附: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西宁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5日附件西宁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1 .首次被发现;2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3 .未造成危害后果;4 .涉及销售金额不足二千元。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1 .首次被发现;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3 .未造成危害后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西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或者伪造生产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安全指导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7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8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9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正。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10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2.货值金额不足2000yeo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11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2.货值金额不足2000TCo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12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1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2 .货值金额不足2000JO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13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2.货值金额不足2000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7Co14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1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2 .货值金额不足2000o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5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16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在行政机关责令补办限期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7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8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已改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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