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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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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docx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的通知(淄市监法规字(2024)3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J,进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及总局、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其他监管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免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本办法所称的轻罚包括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七)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求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可以结合违法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九)因当地传统习俗等有违法行为;(十)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没有给相关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失以及不利影响或者造成较小损失及不利影响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第十二条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五)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六)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发现当事人三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为五年)没有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第十四条“同一性质违法”是指适用同一法规规章条、款、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核查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留档备查。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拟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结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对于违法行为成立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批评教育,并引导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市局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自由裁量权基准、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于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对于执法办案单位认为不宜适用市局制定的相关清单的案件,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向市局进行个案请示,由市局决定是否适用。清单列明违法事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裁量结果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七条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附件:1.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2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3 .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附件1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4版)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四)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五)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六)己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二、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七)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I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五)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牛.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六)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十七)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十八)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十九)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二十)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二十二)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三)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四)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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