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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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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docx

    2024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照料服务人,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生病护理工作。第四条特困人员实施分散供养,其自身条件及居住条件要满足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要求。住所和生活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满足方便用水、安全用电、出入便利的要求和取暖、避暑需求。对于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和条件的,要安排其实施集中供养。第二章照料服务标准第五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确定,具体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第六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评估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第七条县民政局在乡镇党委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第八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自乡镇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照护服务标准。第九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费,按照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执行。第三章照料服务人员选配第十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第十一条分散供养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和劣迹行为;自身具备实施照料服务的基本条件,能够满足照料服务需求。第十二条照料服务人一般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城市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城市区域居住,农村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居住实际距离不超过3公里(能够实现15分钟到位服务)。第十三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可以是特困人员亲友、邻居;可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乡村干部不能担任照料服务人。同一照料服务人原则上负责本乡镇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不超过30名。对确实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纳入本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第十四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乡镇、村(居)委会、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共同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第十五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协议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评价考核、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第四章照料服务内容及标准第十六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以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为基本要求,以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顾需求和医疗陪护需要为主要内容。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了解供养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七条日常看护。应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所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或帮助其及时整改。(一)定期了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二)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指导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防走失,保障特困人员自身安全。(三)及时提醒和协助特困人员办理社会保障、保险等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不受损失。第十八条生活照料。应及时督促、帮助(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损,起居环境安全、整洁、卫生、无异味。要帮助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出散步、晒太阳。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供养人员,要重点督促、帮助(协助)其维护居所安全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等,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每月上门照料服务不少于2次,遇到特困人员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周至少上门照料服务2次;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电话联系1次,及时了解特困人员身体、生活、活动轨迹等情况。(二)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要在做好前款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情况,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生活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上门照料服务。(三)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一般应全部实施集中供养,确需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会申请承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且照料服务人必须与特困人员共同居住。第十九条生病护理。应及时提醒和协助特困供养人员办理医疗保障(保险)相关手续,及时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情况并及时送医、陪诊。(一)要帮助供养人员及时对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定期随访、落实康复治理。及时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患病情况,结合实际,及时送医诊疗。(二)在特困供养人员生病住家治疗或养病恢复期间,要强化探视、照料,保障其生活不出问题。根据需求要适度提高探访频率,有必要的,要按上一级服务等级要求落实照料服务。(三)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送医、陪护、出入院手续办理等项工作。第二十条具体照料服务标准,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按具体等级执行。第五章工作责任及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建设,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和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制定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等。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料服务工作;负责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估。负责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村小组组长、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巡访责任人,一般通过上门查访、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探视巡访,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沟通并督促改进。一般每月探视巡访不少于1次,记录要反映检查结果、整改落实等方面情况。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护服务工作,直接指导、参与和监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服务工作;督促探视巡访责任人开展探视巡访工作。第二十四条照料服务人应按照政策、协议和服务规范要求履行服务责任,不得限制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第二十五条照料服务人未完全履行协议或不符合服务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更换照料服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及时完善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档案。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情况等。试行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服务登记考核制度,配备照料服务手册记录照料服务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供检查。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研究,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专项考评检查。第二十八条加强服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业务培训。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村居工作人员要掌握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照料服务人员要知晓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掌握服务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改进宣传方式,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第三十条开展结对帮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用好挂点帮扶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引导“五老”人员、乡贤、致富能人等积极参与,结合乡村振兴、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建立党员干部结对联亲制度,探索“物质+服务”帮扶,实行一人一策,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征求邻里意见,及时处置发现问题。要公布监督举报方式,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结合本地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现状,统筹分散供养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管理,确保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和推动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第三十四条支持、引导乡镇社工站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1、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月上门提供2次照料服务,服务次数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要与特困人员通1次电话,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3、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院落干净整洁、生活区清洁无积灰、厨房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居室无异味。4、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特困人员及时换衣、洗澡,做到身体没有异味。5、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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