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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 资源ID:122762       资源大小:17.73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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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二条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 .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3 .审查批准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部。第三条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包括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学人员,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 .受理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第三章规定可授予学位或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3 .每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70分以上。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1 .凡有违反第四条第1款的;2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3 .必修课累计有25学分以上是经重修后才合格的。第六条非外语专业学生因大学英语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的,但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425分以上者,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达6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英语学位课程符合要求,修读俄语、日语等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第七条学生因考试作弊仅受一次记过处分的,或仅因第五条第3款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校期间符合下列突出表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教务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1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第一名等,以上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2 .获得校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 .前七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4 .通过高级程序员、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考试;5 .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通知书为准);6 .经国家招募,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不发达地区;7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条件。第八条学生仅有一门专业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在校期间符合第七条条件之一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该门专业学位课程符合要求:1 .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前三名等;2 .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 .获得国内或国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第一)。第九条当年毕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仅限1次,逾期不再补授。学生不可以同时应用第七与第八条款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第十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 .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三章所列要求,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上报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4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自XXXX级起开始施行,原学校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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