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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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designofcombustibl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larmforpetrochemicalindustry标准分享网wvv.bzfX免费下载2009-03-19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8九年三月十九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戈版第二批)(建标函(2005)124号)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o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1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裴炳安王珍珠潘建新卿笃安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吕明伦朱华兴罗明刘文王爱中马振武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一般规定(4)4检(探)测点的确定(6)1.1 1一般原则(6)1.2 工艺装置(6)1.3 储运设施(7)1.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8)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9)5.1 系统的技术性能(9)5.2 检(探)测器的选用(9)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10)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13)6.1枪(探)测器的安装(13)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13)附录A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14)附录B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19)附录C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20)本规范用词说明(21)附:条文说明(23).o.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氯、苯、氟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晴、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浓度的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2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到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5)值。2.1 .1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2.2 .1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浓度。2.0.14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2.0.15直接致需浓度ImmediateI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2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3.0.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的产品。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3.0.8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3.0.10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3.0.12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见附录Bo4检(探)测点的确定4.1 一般原则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4.2 工艺装置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Inu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6源不宜大于Im。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3 储运设施4.3.1 液化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4.3.2 液化烧、甲3、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