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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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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行政机关和学院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学籍的专科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学院机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院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S)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第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学院要求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和学院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五处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应当告知申诉人。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以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其它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五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人收集证据。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做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申诉处理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下列两种决定:(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应当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的决定,应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决定。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S)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第十九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条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复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适用于:(一)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二)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第二十二条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听证,应当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组织听证会。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七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第五章处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生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院学生会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5-7人组成。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职业技术学院其它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等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8月版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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