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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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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公司的瑕疵设立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目 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瑕疵设立的概述1(一)瑕疵设立的概念1(二)瑕疵设立的特点11.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22.公司设立过程存有瑕疵23.公司瑕疵设立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三)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21.英美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22.大陆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4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7(一)我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7(二)我国有关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建议7(三)针对较为具体的情形提出笔者本人的一点意见8参考文献:12致谢13摘 要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撰写主要分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瑕疵设立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包括瑕疵设立的概念,特点,产生原因,重点介绍了我国以及其他不同法系国家对于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法关于瑕疵设立的规定分析利弊,介绍了我国瑕疵设立的相关立法,针对瑕疵设立的几种情形,对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调控机制。关键词:公司瑕疵 瑕疵设立 法律缺陷 Abstract The blemish instauration system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company law modification, this discourse is carved up about 2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blemish instauration, include the conception of the blemish instauration system, its characteristic, the reason what course it, and some provision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blemish instauration in Chinas law and in the other countries. The second part is dead against some provision about Chinas company law and try to analyze the advantage and the disadvantage about it, then try to table a proposal to solve the problem, try to build a scientific reasonable blemish instauration system which on the basis of use the provision of overseas law for referenceKey-words: blemish; instauration; disadvantage 引 言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修改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但颁布后的新公司法却对此没有明显作为,尤其没有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效力明确加以规定,而是基本沿用了原公司法的简单规定。而公司实践中瑕疵设立经常发生,包括公司设立的实质瑕疵,如设立人主体瑕疵、出资瑕疵、公司章程瑕疵以及公司设立目的瑕疵,或者程序瑕疵。由于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实践中对于瑕疵设立公司效力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使瑕疵设立的公司本身就不稳定的法人人格处于更加不可预期的状态,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人格的稳定性,也必然危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与公司交易的安全。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深入探讨和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必要性。一、瑕疵设立的概述 (一)瑕疵设立的概念所谓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它使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从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可见法律如何对待这类公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二)瑕疵设立的特点公司的瑕疵设立有以下三个特征:1.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当某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和过程并最终成立时,往往表明该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实体,它实际上已经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2.公司设立过程存有瑕疵所谓公司设立过程存有瑕疵,其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注册资金不实是最突出的问题。对于出资不实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而未明确将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包括在内其次出资比例结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再次有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担任股东最后有公务员担任股东3.公司瑕疵设立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三)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1.英美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英美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采取公司瑕疵设立有效主义,以及特定情形下否认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做法。公司瑕疵设立有效主义,又称为“结论性证据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具有结论性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公司瑕疵设立有效主义的理论基础为公司瑕疵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公司设立证书的公信力理论源于英国1862年公司法,该法第18条规定: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任何公司设立证书都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的证明作用,即该法就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均得到满足。此后,英国司法对该条中的“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作了广义解释,即是指“公司注册之前的条件或要求或与注册有附属关系的条件”。因此,只要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颁发了设立证书,则该公司即被认为是适当设立的,是有效设立的,法律不再允许人们就公司设立之前的问题提起诉讼。1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3.31.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且提高交易效率,至少人们不用担心其与获准注册的公司所进行的商事交易后,会因为公司瑕疵设立而使商事交易行为的效力受到冲击。美国、英国以及香港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承认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具体规定。如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2条第3项规定:“州务秘书将组织章程归档即为组织者满足了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先决条件的无可置疑的证据(conclusive。evidence)。”2 Corporations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s(Statutes,rules,materials,and forms) 1999 edition,foundation Press,P.264香港公司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处长就任何组织所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即为以下事项的确证:本条例中与注册有关的所有规定与注册的先决及附带事宜有关的所有规定已获遵从,以及该组织是一间根据本条例获准注册并已妥为注册的公司。”3 王叔文.最新香港民商法律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55.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3条第7款a、b项之规定、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1.28条C款、第2.03条b款等有关条文中,皆作了与以上条文内容实质相同的规定。这充分表明,英美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采有效主义。公司设立证书公信力理论符合现代商事法所贯彻的企业维持理论的要求,在鼓励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和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该理论并不能绝对化。因为虽然公司设立证书具有肯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效力,但公司设立证书并不具有使公司违法行为合法化的效力,4 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4:60.所以公司瑕疵设立有效主义并非毫无例外。在英国,设立证书的结论性意义对以下情形并不适用:(1)若已注册的公司是一个工会,则该注册无效5 See Trade Union and Labor Act 1974,s.2 (2),and Companies Act 1948,s.459(9)(b)转引自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一方法?判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3.(2)结论性证书规则不能约束王权,代表王室的检察总长可对已被注册的从事非法目的的公司启动诉讼取消注册。此外,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2.03条(b)款在原则上承认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的同时,也有除外内容的规定,即:“州务长官把公司组织章程归档这一事实是一个确定性的证据,这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组成之前已满足了所有的条件除非州通过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这一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这一公司”;1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4.为了与以上条款规定相呼应,该法第14.30条第1款第1项进一步规定:在检察长提起的程序中如果能证实,公司对于其要遵照执行的组织章程是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则法院可应检察长之诉讼请求解散该公司。2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4.加拿大商业公司法规定:如设立人通过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骗取本法中的任何证书(含设立证书),署长或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若法院下达解散命令,则署长应颁发解散证书。3 See 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s s.213(1)(c)、转引自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4.以上列举说明,尽管依据形式判断准则,应当尊重经注册公司的法人人格,但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公司设立证书沦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工具,国家仍保留解散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权力。2.大陆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大陆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以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公司瑕疵设立无效主义;第二种是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公司瑕疵设立区别否认主义;第三种是以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公司瑕疵设立撤销主义。公司瑕疵设立无效主义,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本性条件而被宣告其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行为无效,并使其已经取得的公司法人人格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德国是实行公司瑕疵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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