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学 院:法 学 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月日目 录摘要IIAbstractIII引言1一、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2(一)对自然秩序和谐的追求2(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3(三)儒家主导的政治法律秩序的要求4二、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7(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的产生71民间调处72官府调处8(二)无讼思想影响了诉讼制度的设计9(三)无讼思想影响了古代官员处理案件的方法方式111.拒绝受理和拖延审理112.亲情化的结案方式123.“和稀泥”的结案方式124.判决不严格的依照法律13(四)无讼思想影响了统治者的法律政策13三、无讼观念的意义与影响15(一)无讼观念的积极意义和影响15(二)无讼观念消极的意义和影响16结语19参考文献20致谢21“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摘要中国古人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追求是“无讼”。“无讼”在传统中国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的追求,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及儒家主导下的政治法律秩序是“无讼”产生的原因。作为本土资源的“无讼”,在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文化下延绵、浸淫,对我国的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人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我国产生特有的调处制度,影响我国诉讼制度的设计,古代官员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及统治者的立法政策。历朝历代以来虽然“无讼”理想并没有在中国社会真正的实现过,但中国古人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为实现“无讼”理想的努力。在“无讼”产生,发展和演变的漫长历程中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无讼”观念也就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无讼”观念的意义和影响对今天中国的司法仍然有影响,我们应当借鉴它的合理之处来构建我国法治和谐社会。关键词:无讼 古代司法 影响THE CONCEPTION OF NON-SUITLAW AND ANCIENT CHINESE JUSTICEAbstractThe ideal of non-lawsuit had always been an ideal pursued by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e emergence of non-lawsuit in traditional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To strive for harmonious nature order, to establish a social structure of family and nation isomorphism, to use Confucian to control a political law order all contributed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concept non-lawsuit. As local resource, non-lawsuit has a great effect on Chinese justice. The chase for the ideal of non-lawsuit helped to form, mediation system, which is an peculiar ideal of china, influenced the design of Chinese lawsuit system and methods judges on dealing with lawsuit.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build an ideal society of non-lawsuit the antiquity government put emphasis on the guidance of the public. Although the goal of society without lawsuit has never been reached till now, the past Chinese has never give up the effort to realize the ideal of non-lawsuit. With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concept non-lawsuit stores various mental thought. Thus non-lawsuit ideal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ideal of non-lawsuit now still have significant affected on Chinese justice. Hence,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draw lessons from ideal of non-lawsuit and to establish a harmonious society ruled by law. Keywords: Non-lawsuit, Ancient justice, Influence引言清代经学大师崔述曾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1 崔述.无闻集·讼论M.1在文明社会中都会发生诉讼,我们对此并不会觉得奇怪,但是在我国人们对诉讼发生所持的态度却是值得我们感兴趣的一个话题,即中国古人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追求是“无讼”。在说文解字中:“讼,争也。诉,告也。”2 转引自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 “无讼”即是没有纷争,诉讼的产生。自孔子明确的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 论语·颜渊M.3之后,在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文化中延绵浸淫的就是对“无讼”价值的追求。虽然“无讼”思想在我国古代司法中没有真正的实现过,但是“无讼”思想却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司法的发展。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4 荀子·宥坐M.4又明人张瀚所撰松窗梦语卷一记云:“余为郡守,预约州邑,凡事难断处者,听其申达。大名有兄弟构讼财产,继而各讦阴私,争胜不已。县令不能决,申解至郡。余鞠之曰:两人同父母生耶?曰:然。余曰:同气不相念,乃尔相攻,何异同乳之犬而争一骨之投也!各重笞之,取一扭各械一手,置狱不问。久之,亲识数十人入告曰:两人已悔罪矣,愿姑宽宥。唤出,各潸然泪下,曰:自相构以来,情睽者十余年,今月余共起居,同饮食,隔绝之情既通,积宿之怨尽释。余笑曰:知过能改,良民也。遂释之”。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0.5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相隔千年,但中国古人们对无讼社会理想的追求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反而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愈发的为中国古人所追求。一、无讼观念产生的原因(一)对自然秩序和谐的追求李约瑟先生在研究中国人对自然的态度时发现“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1 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7.1 “和谐”的观念代表了我们传统文化的宇宙观,它的形成和发展对民族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极大的依赖自然条件,由于当时科技落后,许多自然现象的发生人们无法解释,于是对天产生了崇拜和敬畏之情,认为主宰宇宙一切的是天。儒家认为:“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2 春秋繁露·顺命M.2怀着对天的敬畏崇敬之情,古人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董仲舒说:“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凉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3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M.3董仲舒认为四季气候的变化皆是天的意志,而人是宇宙的一部分,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以及动作方式应当遵循自然所固有的规律,人若违背自然必然遭到自然的惩罚。因此人应与自然相和谐。董仲舒对此作出明确的论述,他认为人是自然的一个副本,一个缩制件,所以要“以类合之,天人一也。”4 春秋繁露·四时之副M.4要达到天人合一作为人类的基本社会规则应当符合天的要求,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具体内容必须体现“天意”。老子有一个著名的公式:“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效法“自然”,要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就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儒家宗师孔子在称赞尧时说:“唯天为大,唯尧则之”5 论语·泰伯M.5,其中的“则天”主义是“法自然”的意思。墨子主张“以天志为法而顺帝之则。”6 墨子·明鬼中M.6 “天志”也就是“自然”的意思。韩非子说古之圣王“望天地,观江海,守成理,固自然,因道全法。”7 韩非子·大体M.7说的也是依照自然固有的道理制定了法律。古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以及动作方式应遵循自然之天所固有的规律,可见法律的制定是遵循“则天立法”的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天道和谐,人道亦和谐。古人们认为天道之自然的和谐秩序应成为人类社会秩序的楷模,准则。人类社会应当像天道那样和谐有序。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1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4.1在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础上董仲舒又提出天人感应理论。认为如果人世间的狱讼过多,会搅乱天人之间的气,会导致上天的惩罚,所以要尽可能的保持人间的和谐。瞿同祖先生指出:“古人认为,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中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冤毒之气可以上达云霄,激起神的忿怒。”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6.2为了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所以在人间就应当倡导无讼,只有人间的社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无争才不至于使神降罪人间。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人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就要追求无讼。无讼是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有诉讼产生就是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争讼是一件绝对的坏事”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7.3。古人对“无讼”的追求就是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法自然”即“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荀子曰:“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人之所以能够不同于其它的物种是因为人能结成团体,组织成社会。而结成社会需要有社会原则。范忠信教授认为:“宗法社会(形态)就是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母原则。”4 范忠信.宗法社会组织与中华法律传统的特征C.武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4我国的封建社会是在宗法血亲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