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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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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4).docx

    重庆市环境爱护条例(2024年5月18日重庆市其次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爱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动,协调发展。第四条环境爱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爱护、破坏者复原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爱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爱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爱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爱护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爱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爱护准入制度。激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爱护科学技术探讨、宣扬教化和国际合作。第八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惩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爱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环境爱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爱护规划。市环境爱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和跨区县(自治县)的污染防治、生态爱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环境爱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爱护规划,应当相互协调。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须要,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须要特别爱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环境爱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依据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环境爱护规划拟定环境爱护行动安排,分年度确定环境爱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爱护规划以及污染防治、生态爱护等专项规划的执行状况进行督查,刚好订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五条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料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送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看法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之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虽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看法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以下规定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一)建设单位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申报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及要求。(二)建设单位托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由环境爱护申报表代替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同)。(三)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须经审批和核准的,应当在可行性探讨报告审批、核准前报送;须经备案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送。(四)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后,应报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峻环境污染或存在重大环境平安隐患,且经实行措施仍不能消退的;(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三)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指标的;(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或区县(自治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相应监测实力的;(五)项目接受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六)建设单位的已有污染源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其次十条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接受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爱护与辐射平安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核发机关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备案。造成严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平安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供应的数据或资料不实,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或者以欺瞒手段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实际状况不符,造成严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后果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法审批造成严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节建设项目环境爱护“三同时”管理其次十二条建设项目须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必需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的“三同时”制度。其次十三条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爱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将环境爱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爱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其中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建设项目试生产申报表,附环境爱护设施竣工和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爱护与辐射平安防护措施的证明材料,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批准投入试生产并核发排污临时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试生产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申请,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批准适当延长,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停止试生产。未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原试生产。其次十五条批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条件:(一)环境爱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爱护设施设计要求;(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三)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爱护专业管理人员。其次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依据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爱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托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托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爱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爱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爱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爱护验收;(三)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批准投入运用;不符合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爱护验收合格的条件:(一)环境爱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二)污染防治、生态爱护与辐射平安防护措施已按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实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总量限制指标和浓度要求;(三)具备环境爱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管理其次十八条本市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制度。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状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要求,拟订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需实行有效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在核定指标内。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排污量超过总量限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其次十九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削减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将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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