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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税收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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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税收法规汇编.docx

    二零一五年三月税收法规汇编书目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8号)11企业所得税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激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6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激励类产业书目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实惠政策实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435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21流转税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蔻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依据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上述一般住房和非一般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44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须要,满意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确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依据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运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依次,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运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方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运用,各省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地推行进度状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支配。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支配,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依据市场化原则支配生产支配,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o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运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依据实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依据有关规定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运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运用。八、原运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实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接着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240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九、各省国税局可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和工作须要,集体探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十、原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O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主动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平安平稳运行。各地区应仔细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阔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扬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打算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2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打算工作。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亲密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附件:1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de早2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4局公告202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3月30日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须要,满意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确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目前尚未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依据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运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依次进行,详细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二、发票运用(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供应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供应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接着运用。(五)纳税人运用增值税一般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三、系统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平安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瑞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本公告其次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运用专用设备开具。(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缘由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起先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支配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四)依据有关规定不运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状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运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运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须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运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运用。(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依据现行规定执行。(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运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运用。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纳税人原运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依据实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五、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须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O信息表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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