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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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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和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状况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二)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1);2 .葡萄园青苗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2);3 .花卉苗木搬迁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3);4 .水产养殖物及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4);5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5);6 .住宅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6);7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见附件7);8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8);9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见附件9);10 .地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0)。(三)交房腾地奖。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O交房腾地奖按“一户一宅”5万元的标准纳入资金预算,由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项目征拆期限予以支付。交房腾地奖5万元/户,设立3个期限。第一期限5万元,第二期限3万元,第三期限2万元,过期不予奖励。(四)禁止性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自行实施下列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办理下列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1.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2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3 .办理土地流转;4 .办理休闲农庄、畜禽水产养殖等手续;5 .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6 .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7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村等;8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房屋拆迁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被拆迁房屋主体结构应达到附件(5)房屋主要特征要求的合法建筑。经认定为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能认定为房屋补偿的依据。(二)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1.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楼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原已享受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已实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迁时按规定享受安置。重建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公寓楼安置房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对其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2 .澧县县城主城区(东至津澧边界,西至泡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澧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可采取公寓楼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享受以上任何一种安置方式安置的,禁止在集体土地上申报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房屋。(1)公寓楼安置房安置。按照公寓楼安置房安置相关政策执行。公寓楼安置房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实行面积置换,货币找补。两者面积之差以2800元11)2(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疔以外的不再享受任何安置。(2)货币安置。按3万元/户给予节约用地奖励。货币安置按拆迁房屋主体(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面积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每平方米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每户享受货币安置补偿的,不得超过240tf0每户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40tf以外的,不再另行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拆迁户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后,可自行申请购买本地商品房(含二手房)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rtf。申请购房补贴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凭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交易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按实际购房面积以400元/行的标准向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申领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每户最多240tf0申请购房补贴的时间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过期视同放弃。3 .澧县县城主城区(东至津澧边界,西至涧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范围外房屋拆迁安置。澧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外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可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享受货币安置的,禁止在集体土地上申报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宅基地和房屋。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拆迁户,按合法住房主体面积(不含偏屋、杂屋、棚屋)计算建房补助费。采取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300元/Itf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每户建房补助费少于72000元的,按72000元的标准支付,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的,每户按45000元的标准支付。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建房补助费按600元/行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每户按144000元的标准专项用于重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的,每户按90000元的标准专项用于重建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含异地重建宅基地补偿)。每户住房主体面积240疔以外的,不再另行计算建房补助费。(三)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1 .工作职责。村(居)委会为房屋拆迁安置资格认定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为第二责任人,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为第三责任人。2 .工作步躲。(1)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会同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对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结构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资格审查的原始依据。(2)县自然资源局报县征拆办同意后,牵头组织召开房屋拆迁安置预审会。预审会由县征拆办负责人、县住保办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项目负责人、村(居)委会支部书记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集中会审结果作为安置资格认定结果。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须安排专人记录。(3)预审结果报县征拆办会审或备案后实施。县征拆办会审为终审。(4)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对安置资格认定结果张榜公示,实施签约。3 .安置资格条件。(1)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分(支)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符合房屋的必要条件(见附件5);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对住宅房屋拥有所有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在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给予安置的其他情形。(2)符合公寓楼安置房保底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房屋主体面积(不含偏屋、杂屋、棚屋)须少于人均3011)2(安置房安置时保障人均3011)2的安置资格)。保底安置仅指公寓楼安置房安置方式。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指标:没有婚生子女(含收养)的合法夫妻;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青年;配偶一方在外地的。(3)享受分(分支)户安置资格须符合以下分(分支)户条件之一: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的(其中一个子女必须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居住);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其中一个子女必须尽赡养父母的义务,与父母居住);拆迁户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家庭的;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1年前办理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分割协议,对房产拥有所有权,户口仍在本地且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无住房的。三、落实征地拆迁奖励补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征费、工作经费、误工补助等支出的审核和下拨。以项目征地面积、拆迁户数、交地时间、工作任务完成进度为考核指标,综合算账,分期付款。省市重点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协征费。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给予协征费,净地交付后结算,县城主城区外按80%计算。协征费作为村(居)委会的集体积累和镇政府(街道办)及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性经费补充。协征费标准:镇政府(街道办)每亩2500元;村(居)委会每亩1400元;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每亩250元;自然资源所每亩200元。(二)工作经费。对实施和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及镇政府(街道办)给予工作经费,县城主城区外按80%计算。工作经费按净地交付面积和拆迁户数计算。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街道办)会同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管和使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支出。工作经费不足的,镇政府(街道办)可用协征费补充;提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补助发放按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每亩400元,镇政府(街道办)每亩900元。拆迁工作经费标准:每拆迁1个基本户,给镇政府(街道办)工作经费12000元;给村(居)委会工作经费2000元;给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工作经费2000元;对拆附不拆主的工作经费另行计算。对申请司法强制腾地的,给予县法院执行局工作经费。县法院执行局工作经费不参与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和镇政府(街道办)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三)误工补助费。对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误工补助费。征地误工补助费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计算,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按每户600元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协征费和工作经费不能用于误工补助发放。四、加强监督管理(一)强化协调配合。县征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二)强化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县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团,对拆迁房屋结构类型、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类别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作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项目结算。省、市、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强化资金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问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支出。对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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