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517-202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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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517-2023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docx
ICS 29.020CCS K 09O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172023代替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Nationaltechnicalspecicationforthesafetyofelectricequipments2024-06-01 实施2023-05-23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设保可家出期:GB195172023目次前言I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14.1 安全水平14.2 第5章和第6章的关系25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25.1 一般要求25.2 电击危险防护25.3 机械危险防护35.4 电气联(连)接和机械联接危险防护35.5 运行危险防护35.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45.7 其他危险防护46安全项目要求56.1 环境适应性56.2 表面56.3 安全特低电压56.4 外壳及防护等级56.5 保护接地66.6 故障附加保护76.7 功能接地76.8 噪声76.9 制造材料限制76.10 安全搬运76.11 电气间隙76.12 爬电距离76.13 绝缘电阻76.14 泄漏电流76.15 绝缘穿通距离86.16 表面耐电痕86.17 耐受冲击电压试验的能力86.18 耐受交流工频电压试验能力86.19 内部温升86.20 基本绝缘防护86.21 绝缘结构防护96.22 耐热性96.23 阻燃特性106.24 耐受冲击试验的能力106.25 耐受碰撞试验的能力106.26 耐受自由跌落试验的能力106.27 耐受振动(正弦)试验的能力106.28 机械稳定性106.29 用于防护的机械结构106.30 用于电气联接的螺钉和联接件106.31 内部布线116.32 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126.33 电源联(连)接和外接软线126.34 电源控制136.35 启动和运行146.36 表面温度146.37 运行的结构性防护146.38 电子电路的EMC特性146.39 安全色156.40 图形符号156.41 安全标志156.42 铭牌156.43 说明书167检验检测方法和合格判定177.1 总则177.2 检验规则17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注本文件代替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19517-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范围”一章更改交流额定电压为IOoOV(II40V)以下(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5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认第3章); 增加了第4章“总则”(见第4章);将“安全技术要求”一章调整到第5章“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并进行了技术内容的调整(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安全项目要求”(见第6章);一将“检验”一章调整到第7章“检验检测方法和合格判定”,并进行了技术内容调整(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3章);删除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2009年版的第4章):一删除了规范性附录A和附录B(见2009年版的附录A、附录B)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4年首次发布为GB195172004,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IlI本文件的目的是使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本文件给出了各类电气设备产品基本安全要求的信息。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100OV(114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手持式、9式和固定式的各类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包括由化学能、光能和风能等转化的电能应用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对于由产品内部生成的不可触及的交流电压高于100OV及直流电压高于1500V的产品也属于本文件适用的范围。本文件不适用于:材料和辅助材料,本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电气设备;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铸和铁路等!瞬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件。GB/T3805特低电压(ELV)限值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776电气安全术语GB/T13306标牌GB/T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T16935.1-2008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25296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3术语和定义GB/T477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4.1安全水平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产品,可认为其达到了基本的安全水平。为保证产品的安全,可以要求配合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m维护;维修;更新。产品的应用软件、信息(智能化),及(或)功能安全等因素都会影响产品安全,制造商应给出相应的要求或约束。本文件仅适用于试验样品(型式试验)的安全合格判定。4.2第5章和第6章的关系第5章和第6章的关系如下。a)第5章规定的是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即产品的设计应符合这些要求。满足相关要求的措施不是唯一的,并且所采取的措施与产品的功能无关。b)第6章规定的是产品安全项目要求。产品只有通过所有安全检验检测,才能认为其是合格的(见第7章)。5电气安全危险防护的要求5.1 T85求一般要求包括:a)产品应构造成在预期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下能安全操作、运行,并不会对人身、财产和周围环境产生危险;b)具有多功能,或明显独立操作、使用的产品应分别符合每个功能或适用每个特殊操作模式要求,并考虑其功能组合所导致的危险;c)产品潜在危险采用的防护技术措施应符合直接一间接一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的顺序。5.2 电击危险防护电击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a)电击防护设计类别应符合以下规定:1) 0类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的产品;2) 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措施,即把易导电部分连接到产品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产品;3) II类设备,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对保护接地或依赖设备条件未作规定的产品;4) In类设备,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进行防电击保护,而且在其中产生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产品。b)应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技术、间接接触技术等对产品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宜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c)产品应满足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的要求,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并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d)产品的结构、外壳或护罩等,或其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时,均不会产生意外接触带电部分的危险。外壳、护罩等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e)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产品,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f)产品应设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容许有保护接地装置。g)产品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均应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h)产品应能承受自身或旁邻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i)产品应能承受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5.3 机械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a)产品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b)产品不应出现以下情况:1)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2)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3)金属屑、粉尘的飞甩;4)气体的溢出;5)外壳灼热或低温。5.4 电气联闺接和机械联接危险防护电气联(连)接和机械联接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a)应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b)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c)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d)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代会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日常维修时更换产品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危害。e)产品中电气联接及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应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的应力。5.5 运行危险防护运行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a)产品的防护罩,或排屑装置等应能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b)应将产品的噪声和振动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c)产品不应产生灼热或低温现象,且无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产品,液体介质不应溢出和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d)如产品内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则应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5.6 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a)产品的电源应能安全可靠地通、断或控制。b)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应具有危险防护的功能。c)下列情况,产品应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1)出现危险时,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2)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3)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4)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时。d)产品上如设计有安装、正常操作、维护(修)、检验用的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可进入的区域,则应保证不会发生误起动等危险。e)手持式产品应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