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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试行).docx

    • 资源ID:114377       资源大小:17.8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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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试行).docx

    附件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16)123号),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下称人地挂钩,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是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本细则所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镇规划占用的土地。本细则所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是指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住宅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数量第四条实施人地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二)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综合配套改革,以户籍制度西革为统领,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为保障,加强部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优化政策组合,推动改革举措形成合力。(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禁止占用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切实提高十地利用效率。(四)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仅、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人地挂钩由吉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落实。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测算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量管控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政策。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基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建设用地需求。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用地结构布局,提出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用工田地等相关建设用地需求并进行相应预测。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汇总上一年度农业转移进城落月口数据,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并提出就业培训相关建设用地需求。第三章差别化用地标准第十一条按照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第十二条根据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一)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HO平方米标准安排;(二)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IOoT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8平方米标准安排;(三)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5平方米标准安排。第十三条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按照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的80%安排。第四章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测算第十四条每年3月底前,县级公安机关将省级公安机关核实后的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人口数据、城镇人口迁入数据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数据,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五条每年4月10日前,县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需求规模,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第十六条每年4月20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农业转移进落户人口所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以及非农业转移进城落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所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形成本行政辖区进城人口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测算分析报告,分别报(州)级对口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每年4月底前,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进城人口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测算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分别报省级对口主管部门。第五章年度用地计划管理第十八条每年5月1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经市(州)审核、汇总报送的进城人口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测算分析报告,提出各市(州)、县(市)进城落实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议,送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当年5月20日前提出意见。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须为各市(州)、县(市)专项安排进城人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单列下达。第二十条各市(州)、县(市)在组织城镇建设时,应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第二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应在省级预留一定数量的机动指标,进城人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出现缺口时,优先予以保障。第六章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管控第二十二条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或修订时,测算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应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等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二十三条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期限内,原有建设用地规模已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将进城落户人口建设用地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第七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应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配套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第二十七条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良利用,对旧村庄、旧宅基地、闲置农村建设用地和废弃工复垦利用,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对吸纳进城落户人口较多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城乡业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第八章户籍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应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管,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城镇化用地规模而更改户籍、农民被市民化等现象,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九章检查总结第三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进城落户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对人地挂钩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年12月10日前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第三十一条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人地挂钩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进行审核和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三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应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地人地挂钩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形成年度总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土地等基础数据跨部门共享,提高人地挂钩实施监测水平。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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