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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2024).docx

    • 资源ID:1133488       资源大小:16.29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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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2024).docx

    附件:安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文明卫生城镇、单位创建考核内容。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下列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日常监督管理。(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教育培训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营业、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电梯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七)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宾馆、美容美发、浴池等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烟算含电子烟)市场监管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珀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持续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机构、无烟学校创建工作,倡导无烟家庭建设,营造无烟环境。鼓励开展控制吸烟志愿服务活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各级各单位应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八条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第九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其他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等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三)体育场、演出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第十条设置吸烟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引导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并配备烟头收集容器;(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二底禁止吸烟场所出入口及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三PF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予以劝阻。鼓励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不履行不劝阻行为的管理单位,有权进行投诉。第十三条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购买者年龄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烟草制品(含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经营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明显标识。第十四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十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第十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加强对无烟单位的考核命名,对于达不到控制吸烟标准要求的,撤销其无烟单位荣誉称号。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八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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