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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131646       资源大小:23.28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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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提高道路挖掘及修复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舒适与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以下统称道路)红线(边线)范围内的占用挖掘管理。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占用或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实施埋设(包括开挖、非开挖)、架设硬线(燃气、给排水等管道)和软线(通信管线、监控、电力等线缆)等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交通治堵(安全隐患)治理施工以及在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应当遵循提早介入、严格把关、权责明确、流程规范、质量达标、围蔽合规、工期合理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勘查(地质、管线等)、设计及施工等基建程序管理,确保占道时长合理及道路开挖及修复质量达标,围蔽方式、面积等及交通疏解方案合理规范,切实减少对行车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第五条穿城(镇)的公路转为城市道路或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将国道、省道转为城市道路或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的,由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流程和权限审批。申请将县道、乡道和村道转为城市道路或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的,由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道和村道亦可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征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申请转为城市道路或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位于城市、城镇建成区或工业园区;(二)以服务短途交通及轻交通为主。服务过境交通及以重交通为主的干线公路,不得转为城市道路或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第七条穿城(镇)并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国、省、县道,其主车道边分带以外区域(辅路、人行道、绿化带等),以及已转为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探索执行部、省有关城市道路路政许可管理及监管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定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编制指南等配套文件,明确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管及验收等技术要求;重点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计划管理以及占路时长和修复质量监管,并对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实行修复质量抽检制度。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路政许可、项目质量及验收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的12月份将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建、改建、扩建未满5年及大修未满3年的道路路段,以及计划实施改建、大中修的道路路段进行公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做好占用挖掘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执法工作。第九条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做好占用挖掘道路围蔽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单位分别承担围蔽合规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第十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违法实施占用挖掘道路的失信行为纳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依托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市、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占用挖掘道路修复资金的审查及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测等项目所需资金编入项目的概、预算。第十二条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依职责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监督道路围蔽及交通疏解方案和管理措施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第十三条市、区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轨道、城市管理、供电及通信管理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依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所辖行业、系统范围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对本行业、系统内的建设单位开展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应当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所在行业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的监管;及时修订本行业、系统内的信用评价体系,将项目设计(勘查)、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在占路挖掘道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所在行业、系统的信用评价范围。第十四条市级交通、地铁、水业、供电、燃气等企业及下属公司,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对投资建设及管理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质量及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和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编制指南的要求进行设计及修复。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五条我市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实行计划管理。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责通过政务服务网等渠道,于每年的12月份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占用挖掘道路申请,根据申请编制辖区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公示;每年的7月份补充征集一次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并对当年度计划进行修订和公示。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计划确定后同步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供电及通信行业政府管理部门。增设路口、在公路建控区内埋设管线(不涉及道路边线(红线)范围)及市政管线上跨道路等项目可不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及公示范围。第十六条除应急抢险及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当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列入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属于省市区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及水电气等临时增加的外线接入工程等年度计划外确需实施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开工前不少于15日,经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该项目增列入年度计划。增加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导致出现同一年度在同一道路二次重复开挖的情况。第十七条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涉路范围(起讫点、长度、宽度、占用车道情况),项目起止时间,占用挖掘方式(开挖、非开挖)等信息。第十八条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督促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第十九条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的多个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占路时长及交通疏解围蔽管理,并对施工范围内的市政管线保护、涉路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第四章许可管理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占用挖掘道路的性质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路政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当加强对申请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情况的核查。对交通影响较大、占路围蔽时长超过2个月(含延期2个月以上)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路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占路时长合理性进行专业评估。第二十一条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行业管理单位(审批部门)送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前,书面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养单位意见。市政管线、轨道等行业管理单位等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上述规定的监督管理,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程序的,不得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涉及占用挖掘道路设计及修复部分,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佛山市占用挖掘道路及修复设计(施工)方案专章)。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由具有公路行业(公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规模较小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由具有公路行业(公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道路管养单位不得提供审查通过意见。道路管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协助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道路管养单位针对设计和施工方案出具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至路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示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的依据、范围、程序、材料清单等相关事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完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不含人行道、绿化带)的;(二)违反佛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关规定,在已建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三)所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法规、法规等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因省、市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施工进场前不少于15日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有关材料,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批准;若因区政府审批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第二十六条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道路管养单位报告。道路管养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协助做好道路修复施工及质量验收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申请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路政许可。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路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则上延续申请只能办理1次。原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五章修复与睑收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将道路开挖、回填、压实、路面修复、路基脱空勘探、空洞灌浆、工后换填、质量检测以及可能引起的道路次生损害修复等费用专项列入设计和施工方案。第二十九条占用挖掘道路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开展开挖、回填、压实、路面修复及质量抽检和验收等工作,道路修复质量应当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第三十条规模较大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建设(养护)资质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规模较小的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公路、城市道路修复专业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道路开挖及修复。第三H"一条占用挖掘道路项目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道路管养单位,并配合管养单位开展施工前道路现状完好确认及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工作。道路管养单位应当在施工进场前明确项目监管及质量检测项目(指标)和验收要求;道路管养单位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明确的道路质量修复沟通联系机制,责任明确到人,确保沟通联系机制畅通有效。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公路工程或道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对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开挖及修复质量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方案和检测报告应当分别在项目开工及验收前报至道路管养单位审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检测方案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道路红线(边线)范围内的非开挖施工项目(顶管、定向钻等)应当按规定开展道路路基脱空物探、路基脱空注浆(开挖处置)。路基脱空物探范围要求:(一)横向:管道施工边线两侧各不少于5米;(二)纵向:探测深度不少于5米(或管底下方1米)。道路红线(边线)范围内的非开挖施工项目(顶管、定向钻等)管线布设后应当按要求(设计管径大于2Ocm)开展工后置换。非开挖施工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后置换,以及未按要求开展道路路基脱空物探及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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