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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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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docx

    阳山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含注释文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本县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地在本县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用地。本规定所称农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本规定所称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组织土地资源状况和村民意愿,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对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审批。农户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位置的道路出入、通风采光等村庄规划要求,可适当调整住宅建设界址。【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关于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的定义、审批的事项、宅基地权属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宅基她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点:强化各级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农村村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活动,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工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指导,强化镇街联动,健全审批监管机制”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全过程。【释义】本条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程序。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与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住宅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全文第五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她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她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免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改革和完善宅基她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她、林地、草地和湿地。”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归本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宅基地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类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以及农村村民的实际建设住宅需求,纳入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管控,或编制村庄规划等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应将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措施等内容纳入村庄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村庄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在依法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农村住宅布局和用地规模作出适当安排。【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她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明确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指标。”第九条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进行选址,尽量使用农村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不得在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评估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选址建设住宅;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建设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由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辖区内的宅基地需求情况分批次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年度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核报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规划控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以房屋投影占地面积计算。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释义】本条款明确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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