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docx
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员工是指我行在册在编的员工,包括原固定工身份的干部、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个人辞职处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延(十一)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我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我行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双方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员工拒绝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我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原有的身份材料(如:固定职工、干部、聘用制干部及以后招收、调入和统一分配到我行的大中专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招收、分配资料),保留在本人档案中。第十三条我行在招用员工时,应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我行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十四条我行不允许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不允许员工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三方兼职工作,因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争议,或员工因从事第三方兼职工作,直接对我行造成影响的,我行可按严重违反纪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一)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可分为三年或五年;员工首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二)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属下列情况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在2008年1月1日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未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对我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由本人申请,经我行批准,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员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双方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我行应当与员工订立期限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五)我行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我行续签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省内农合机构系统调入或调动交流的干部员工与我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经考核确认为不符合接收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我行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我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业务知识考试或业务技能考核不合格,经待岗培训后再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我行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第二十八条员工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可解除劳动合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除外)。第二十九条员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我行和员工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或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日,或员工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我行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造成我行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若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我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若未履行交接工作,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若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我行有权根据岗位要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在相关保密资料(信息)公开前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员工违反约定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对我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若触犯刑律的,可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协商确定。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由本人申请,我行根据其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岗位需求,确定是否续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九条我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均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因紧急任务并经员工同意的,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第四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享受有薪待遇。第五章劳动报酬和津贴第四十二条我行根据国家政策、本单位经营管理特点和经营效益,按照民主协商机制,依法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薪酬管理制度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我行按照经营效益和薪酬增长相协调的原则,提高薪酬支付水平,使员工共享我行改革发展成果。第四十三条我行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条我行依照战略发展目标每年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个人业务水平、岗位责任、工作质量、绩效考核情况以及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发放。第四十五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没有安排休息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星期六、日)延长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第四十六条我行每月八日前发放员工当月工资。第四十七条我行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应按照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第四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九条员工按规定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我行和员工按照法定承担比例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第五十条我行按国家规定提取福利费,用于员工因工负伤、疾病、非因工负伤、计划生育等按规定需由企业负担的费用以及员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员工所有福利待遇,按不低于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第五十一条我行视财务能力为员工购买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员工医疗待遇。第五十二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我行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符合提前退休退职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我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员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金等,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我行每年610月期间发给员工高温补贴。第五十五条我行实行货币分房制度,向员工发放住房津贴,具体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房改革试行方案执行。第五十六条我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待遇。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为原则,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