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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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2024修订稿).docx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小升规企业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府2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支持我市规模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四条获得小升规企业奖励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新升规”企业奖励对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升规”企业);新开业(投产)升规企业: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新开业(投产)企业;一季度新开业升规企业:在一季度内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中的月度新开业(投产)企业。(四)第二年增长奖励对象:“新升规”企业第二年仍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工业产值或者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含)以上。第五条奖励标准(一)"新升规'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新开业(投产)”升规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一季度内“新开业(投产)”升规企业给予每户50万元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10%20%(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二)以上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奖励政策。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六条拟定奖励方案。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核实企业失信惩戒情况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经集体研究审议,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第七条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八条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为此每年建立培育库企业目标数不少于300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第十条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数据,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面向2024年及以后“新升规”的企业,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