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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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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烟草行业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2022版)(琼烟法(2022)69号)的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第三条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对本规范未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可结合实际设定新的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限法定原则。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自由裁量范围,要同时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要求。(二)适当性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裁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平等性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公开。(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从旧兼从轻。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章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及执行程序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或百分比时,从重处罚应在中间倍数或百分比以上,从轻处罚应在中间倍数或百分比以下;(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应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以上,从轻处罚应在平均值以下。(三)依法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涉烟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有检举揭发他人涉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破获其他涉烟违法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四)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五)隐匿、伪造、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按照本裁量制度拟适用从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案件审理人员根据本规范初步提出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建议后,报专卖部门负责人协调法规人员、办案人员、局负责人等开展集体讨论,对违法事实、证据固定、案件定性、处罚措施等全面讨论。案件审理人员要制作详细、准确的会议记录,在参会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名后随卷保管。案件审理员要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结果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不得随意变更、修改。第十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二)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未减轻处罚;(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罚款一万元以上;(二)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第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途径对行政处罚提出不同意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复核,重新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行使听证权的,听证程序按规定办理。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八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卖、法规等部门负责对全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案件审核、复核、审批及不定期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发现自由裁量失当的,应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告诫;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随本规范同时下发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作为本规范组成部分一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原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范(试行)(海烟法(2020)74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现行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件: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海口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情节认定标准处罚裁量标准I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元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情节认定标准处罚裁量标准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L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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