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农村住房施工技术导则.docx
农村住房施工技术导则2022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房屋选址22.2 地基和基础22.3 结构布置32.4 材料32.5 施工安全42.6 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72.7 绿色施工83地基及基础施工93.1 基槽开挖和同填93.2 地基103.3 基础104建筑结构施工131.1 砌体结构施工131.2 混凝土结构施工211.3 木结构施工281.4 石结构施工305 防水工程施工325.1 一般规定325.2 外墙防水345.3 屋面防水355.4 室内防水365.5 地下室防水386 门窗工程施工397装饰工程施工406.1 一般规定406.2 抹灰工程施工426.3 吊顶工程施工436.4 墙面铺装工程施工446.5 涂饰工程施工466.6 地面铺装工程施工478水电安装及附属设备498.1 给水安装498.2 室外排水498.3 电气安装498.4 防雷接地508.5 附属设备519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529.1 质量检查529.2 施工验收5210绿色施工5410.1 施工节能要求5410.2 施工节材要求5410.3 施工节水要求5410.4 施工节地要求5410.5 环境保护要求55附录A安徽省各地区设防烈度56附录B承重用木材等级和材质要求66附录C常用碎石混凝土配合比69附录D水泥砂浆、混合砂浆配合比71本技术导则用词用语说明72参考文献731.0.1为加强对农村自建住房施工技术指导,提高农村住房质量水平,编制本技术导则。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全省农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n以内的农村住房。1.0.3农村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施工。1.0.4农村住房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900)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安徽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的要求。1.0.5农村住房应采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0.6施工前,应根据新建住房的特点确定具体施工方法,并应做好场地平整、水电供应、材料和施工机具进场等准备工作。1.0.7承担农村住房施工的施工企业或工匠应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负责。2基本规定2.1 房屋选址2.1.1 农村住房选址应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气象、污染源等因素。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选用向阳坡,及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2.1.2 新建住房应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地段,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软硬不均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并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2.1.3 不得在易淹、易灾地段建房;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建房:不得在易受山洪爆发、泥石流等灾害侵袭的地方选址建房。2.2 地基和基础2.2.1 地基和基础施工前,应了解邻近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基础埋深和地基情况等;当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影响邻近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2.2 地基和基础宜避开雨天施工;雨期施工时,应采取排水及覆盖措施。有冰雪或冰冻天气时,应尽量避免地基和基础施工或采取可靠措施。2.2.3 当遇有沟槽、洞穴、古井、古墓、暗塘等软硬不均匀土层,应挖除软弱土层或填充物,并应换土壤实:当遇有文物、化石或古迹遗址等,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报请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处理。2.2.4 应根据房屋地基和基础情况决定基础圈梁的设置。2.3 结构布置2.3.1 农村住房平面布局宜形状方正,比例合宜,朝向良好,承重墙体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2.3.2 楼、屋盖不应有错层:不应在同一楼层内采取不同材料的承重结构。2.3.3 砌体结构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m,上下层层高宜接近;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承重外堵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小于LO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区域不小于1.2m,安徽省各地区设防烈度详见附录A);不应在下部悬挑梁端部封口梁上砌筑上部结构承重墙。2.3.4 框架结构上下层层高宜接近:不应在下部悬挑梁端部封口梁上设置上部结构承重柱。2.3.5 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不应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2.3.6 突出屋面结构的构件(天窗壁、烟囱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2.3.7 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女儿墙、马头墙等突出屋面的墙体应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20m2.5m。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不宜超过0.5m。2.4 材料2.4.1 农村住房中使用的钢筋、水泥、砖等主要结构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4.2 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水泥。钢筋应平直、无损伤,其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抗虐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楼梯段应使用带“E”的钢筋,不应使用废旧钢材。钢筋宜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对钢筋进行加工处理。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2.4.3 砌体砌筑时,所使用的非烧结类的砖或小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2.4.4 承重墙体用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lO,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砌块外壁厚度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2.4.5 填充墙应在主体结构达到强度后方可砌筑。填充墙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用作外墙时不应低于MU5.0)o2.4.6 木结构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木结构承重用的木材宜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应选用一等材,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应选用二等材,受压构件或次要构件可选用三等材,木材等级和材质要求见附录Bo圆木柱梢径不应小于150mm,方木柱边长不应小于120mm;圆木楝稍径不应小于100mm,方木椽边长不应小于50mm;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5%。承重木柱宜沿房屋高度贯通。2.4.7 农村石结构住房所用的石材应选用质地坚实,宜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应在砌筑前清除;料石的宽度不宜小于24Omm,高度不宜小于22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倍3倍,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2.4.8 混凝土强度等级:基础垫层可采用C15,基础及地面以上结构均不应低于C20,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可参考附录Co2.4.9 农村住房,基础应采用水泥砂浆,不同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可参考附录D。2.4.10 应提高新建住房门窗保温隔热性能,鼓励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2.5 施工安全2.5.1 农村住房结构施工应遵循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2.5.2 施工中楼面、屋面上的临时荷载不应超过其承载力,应注意避免楼面或屋面局部集中堆载。2.5.3 遇大风和雨、雪天气时,宜停止室外施工,且应对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应暂停室外施工或采取相关施工措施。2.5.4 当砌体结构、石结构等砌筑高度超过1.2m时,砌筑前应架设高凳或搭设脚手架。2.5.5 施工人员安全防护要求: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紧下颌带;女工的发辫应盘在安全帽内;在2m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时应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服装;防护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或送修;架子、楼板上堆码的砖,砌块高度不超过三层。2.5.6 挖土作业安全要求:机械或人工挖土时,为防止土方坍塌,不应掏挖;人工挖沟槽时,深度超过l5m必须按规定放坡或设支护;施工过程中随时观察边坡、土生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土方坍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地面水、生活污水不允许流入基坑内。2.5.7 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应满足如下要求:2.5.8 设应尽量采用可靠材料(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脚手架的支模架不得钢、竹、木混合使用;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底部应垫木、垫块,架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严禁随意拆改。2应沿房屋周围搭设脚手架并采用闭合形式,应按楼层与结构可靠拉接。3脚手架应搭设供人上下用的斜道或梯子,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脚手架前三步的搭设应设置临时抛撑,抛撑的倾角不应大于60°,并及时设置连墙件和采取安全措施。立杆搭接至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应低于檐0lm0.5m;外排立杆应高出平屋顶1.0mL2m,高出坡屋顶1.5m。4脚手架作业层应用脚手板铺实,不允许有探头板,严禁站在脚手架的纵、横水平杆上操作:当作业层高度大于2m时,应在架子外侧设置防护栏杆。5脚手架不得在12Omm厚砖墙、毛石清水墙、砖(石)独立柱、过梁设置脚手眼。6支模架立杆用圆木时,梢径不得小于Ioomm;立杆纵、横间距不得大于800mm;支模架必须搭设扫地杆、小横杆。7脚手架拆除时,应按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拆除,且下方不得有人。8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Iom及以上,或施工荷载较大的混凝土模板,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荷载更大的混凝土模板,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确保施工安全。2.5.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线路架设应采取绝缘措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2现场导线严禁随地拖拽或绑在钢管脚手架上:电缆接头包扎必须严密、牢固、绝缘可靠;室内的照明线路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4m,严禁乱拉乱接。3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步故;电动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手持电动工具外壳、手柄破裂,由电工拆卸和进行修理,完好方可使用。4配电箱保险丝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发生电气故障时,应由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使用。2.5.10 吊构件、材料安全要求:2.5.11 备的安装应保证设备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2吊绳与吊物的夹角宜采用45°60°,吊绳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柔性垫。3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准用铅丝。4简易的吊具(吊钩、吊具绳)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允许用螺纹钢、圆丝做吊钩、吊具绳。2.5.12 使用电动葫芦等起吊重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2在使用前检查吊钩、钢丝绳、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3使用时应派专人看护,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4在吊装过程中摆放或捆绑物品必须规范,严禁随意摆放和不安全捆绑。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杳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1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