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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实施细则.docx

    • 资源ID:1073808       资源大小:20.46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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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实施细则.docx

    乡镇街道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动乡村产业转型提升,加快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根据*,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鼓励农家乐(民宿)优质集聚发展1 .引导农家乐(民宿)集聚发展,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新开办农家乐(民宿)且经街道、区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其开办满一年、两年、三年时且正常持续经营的,分别拨付5万元、3万元、2万元。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外新开办农家乐(民宿),经街道、区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且客房数在7间及以上的,在其开办满一年后给予5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域发展办(农业)2 .鼓励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加大投入、提升品质,对投资改造(装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经街道认定为示范店的,按实际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为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50%、30%.20%,原则上该奖励只享受一次。符合余杭区对精品农家乐(民宿)新增投资额奖励申报条件(余农发(2022)125号)的,应申报享受区级奖励,街道按前述政策与区级政策的差额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3 .鼓励农家乐(民宿)争创精品示范,对获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取得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等级荣誉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给予1配套奖励。对评定为街道精品示范店、优秀示范店、特色示范店的农家乐(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农家乐、民宿可同步申报评级,但奖励资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等级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牵头单位:)二、鼓励以渔味为主导的特色餐饮发展鼓励农家乐推陈出新,研发以“*渔味”为主导的特色菜品、小吃。对研发新菜品,且经街道认定列入*鱼宴(经典菜品)的,给予1万元/道的奖励。对推广*鱼宴且经街道授牌的示范店,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万元的推广补助。(责任单位:区域发展办(农业)对获评浙江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获得“浙江农家特色小吃百强”荣誉的主体,街道按区级奖励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党)三、鼓励开展农文旅活动推广鼓励支持农文旅经营主体(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举办农事节庆、文体旅游、产品展销等活动,经街道审核认定,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活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符合余杭区对农事节庆、文体旅游等活动补助条件的,应申报享受区级补助。对村集体开展的活动,街道按区级补助的50%进行配套;对农文旅经营主体(不含村)开展的活动,按区级补助的1配套。均以活动实际费用为上限。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列入上述补助范围。四、鼓励创建旅游景区景点鼓励支持农文旅经营主体创建旅游景区景点,对新评定为以下项目内容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新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村)等相应等级的项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村、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等相应等级的项目,示范级IP、创建级IP项目以及金名片项目等;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宋韵杭式生活体验基地)、示范点(示范村、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宋韵杭式生活体验点)等。(责任单位:)五、鼓励农文旅配套业态发展1 .鼓励利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的存量用房(整栋或部分)开设茶室、咖啡吧、农产品展销点等配套商业服务(不含群众日常生活必需业态),经街道备案认可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合法经营面积给予经营户每年200元/平方米/年的奖励,同一经营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年,最多奖励三年。已列入农家乐(民宿)提档升级项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点)补助的,不再享受该补助。(牵头单位:)2 .鼓励利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的存量土地,探索稻田综合种养和景观化农作物种植。稻田综合种养在100亩及以上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规模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经街道备案认可后,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在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种植油菜、向日葵等景观化农作物,油菜、向日葵等种植规模在100亩及以上的,除享受上级种植补贴外,街道另给予300元/亩的补助。政府投资类项目内容不纳入补助范围。(责任单位:)六、鼓励村集体挖掘农文旅发展空间鼓励村集体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挖掘农文旅发展空间资源,经实地踏勘、联审认定,依不同情形分别给予补助:1 .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村集体与相关村民达成一致,一次性收购农民合法主体房屋,用于农文旅项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照测绘建筑面积给予村集体800元f的工作经费。2 .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村集体与相关村民达成一致,收购闲置农房用于农文旅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测绘建筑面积给予村集体200元/nV的工作经费。3 .村集体统一流转闲置农房10年及以上,用于农文旅项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照主房3万元/处、唯一辅房1万元/处给予村集体工作经费。(牵头单位:)七、鼓励扶持特色农业主体做大做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20%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八、鼓励引进培育农文旅人才1 .支持农文旅人才带项目入驻,市级及以上非遗文创人才、农创客、院士专家等以“人才+项目”入驻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经街道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在项目落地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50%、30%.20%o特殊人才项目“一事一议”。(牵头单位:)2 .在街道农文旅产业领域创业就业,且达到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以人才统计口径为准),除享受省、市、区各级人才政策外,街道每年组织安排一次专项疗休养,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对农文旅产业领域F类人才,街道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为1500元/人。(责任单位:)九、鼓励实施农文旅片区化运营1 .鼓励村集体实施农文旅片区化运营,积极招引片区化运营主体,以尽早实现收支平衡为目标开展运营方案比选,并报街道班子联席会议确定。(责任单位:)2 .提升农文旅片区化运营质效,对当年度运营业绩突出的,按照街道评定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十、鼓励创建农文旅产品特色品牌1 .鼓励花卉苗木、渔业、水果等农产品及地域特色文化产品等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经街道认定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2 .对新获评省级“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牵头单位)3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官方授予的农产品荣誉奖项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十一、附则1 .本实施细则试行三年,自2023年度至2025年度。2 .本实施细则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补助)、就高享受”原则执行。3 .*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范围暂定为七个区块(见附件2),今后根据农文旅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4 .*街道原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或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均在*街道的市场主体。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欠薪、较大负面网络舆情等不适宜情况的,不享受本政策。6 .因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等导致市场主体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市场主体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7 .本实施细则由*街道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街道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2.*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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