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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 资源ID:1038427       资源大小:31.07KB        全文页数: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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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9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19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4 .设定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5 .实施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6 .监管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IL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1 .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运输单位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2 .接受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具有医疗废物的有效经营许可证3 .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2) .(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3)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4)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5)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6)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3 .受理条件资料符合规定要求4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5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6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7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8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9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10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11 .许可证件名称:12 .改革方式:113 .具体改革举措1.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医疗废物经水路和陆路运输监管,严格经水路和陆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环境保护措施。2.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IL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依法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批申请材料;并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水路运输要求。2.强化许可服务。提供咨询联系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3.强化信息化服务。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4.推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落实“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中有关要求,指导医疗废物转移相关单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申请报告:(2) .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理由和运输计划:(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4) .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4)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7)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8)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11)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2)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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