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docx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5.1.2 启动程序5.1.3 响应措施5.2 二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5.2.2 启动程序5.2.3 响应措施5.3 三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5.3.2 启动程序5.3.3 响应措施5.4 四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5.4.2 启动程序5.4.3 响应措施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5.7 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雅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当市级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按市级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防震减灾、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I)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管理报告。4.1.3 对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0间或15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5.1.3 响应措施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邀请省、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与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宝兴中队根据县级各专项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垦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IO)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二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4500间或15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15%o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5.2.3 响应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县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