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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4〕1号).docx

    • 资源ID:1025461       资源大小:22.96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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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4〕1号).docx

    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4)1号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水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市绿化园林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8)75号)、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号)、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20)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环境公益诉讼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根据市政府指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环境的损害赔偿工作;市绿化园林局负责林业资源、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物、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害赔偿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定部门在生态损害修复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损害类别、部门职责提出指定部门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在需要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工作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由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提出指定部门建议报市政府确定。第五条指定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开展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与申请强制执行,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资金涉及项目的修复方案(以下简称修复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绩效监督等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将修复方案及审核部门名单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将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六条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政府指定部门做好属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跨市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赔偿权利人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财政为原则协商分配。协商后归属南京市的,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第八条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指定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收,并于赔偿协议达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财政局。赔偿义务人按照指定部门开具的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及时足额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第九条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并通过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含环境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执收,并于调解或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财政局。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含环境公益诉讼)金额及缴纳时间,及时足额将赔偿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拒不执行的,由指定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第十条接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捐赠款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捐赠款按规定及时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于款项缴纳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三章支出范围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清除或控制该项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等相关支出;(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包括损害发生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及全市范围内替代性修复支出(如湿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河湖水生态治理、生态岛建设、生态缓冲区建设等);(三)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弥补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四)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包括调查、鉴定、勘验、监测、专家咨询),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支出;(五)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有明确用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其规定使用;(六)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七)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指定部门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负责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项目征集,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对方案进行初审后,提出方案具体审核部门名单建议一并报请市政府召开会议审议批准。审核部门须包括市检察院及市法院。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指定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项目,编报预算支出,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支出。指定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牵头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监管,按照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修复。第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笫十六条指定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预算,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修复项目结束后,市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继续专项用于以后年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第十七条指定部门对修复项目组织开展考核验收、效果评估、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指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指定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审核、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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