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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docx

    • 资源ID:1023845       资源大小:33.93KB        全文页数: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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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docx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主体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不支付利息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支付利息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父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三、借期利,息: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四、逾期利息: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笫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X2X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六、其他问题(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计息期间利率2020/8/20前不考虑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2020/8/20后2020/8/2前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2020/8/20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2020/8/20后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劳动用工指引(附各行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I-Z-L一刖三积极服务新办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为助力新办企业持续稳健发展,防范企业初创时期出现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制定了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力求简单明了,方便实用,供新办企业参考使用。目录一、招聘入职二、劳动合同管理三、规章制度四、附则附件1劳动合同(通用)附件1.1续订劳动合同附件1.2变更劳动合同附件1.3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附件1.4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附件1.5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附件1.6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附件1.7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附件2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附件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一、招聘入职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启事时有无注意事项?招聘广告或启事中必须杜绝出现歧视性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故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除工作性质特殊并不受歧视外,不得对性别、户籍等作出条件限制。2、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16周岁,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在用工过程中有诸多注意事项,用人单位需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4、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安排入职体检吗?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必须安排体检,但建议进行入职体检,一方面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体状态,另一方面可以判断与所任岗位是否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和特定群体有体检义务,比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未成年工等人群。5、用人单位可以与暑假打工的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务关系吗?可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建议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6、招聘时需要审查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吗?建议审查,尤其着重审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可以通过背景调蛰了解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蛰该事实有助于单位降低用工风险。7、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8、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吗?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吗?不需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要求,二者要做区分。10、录用条件的设置有哪些注意事项?录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量化,且具备可操作性,切忌抽象空泛,以便于试用期考核,定量考核比定性考核更具备可操作性。另要向劳动者告知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可以通过签字、邮件等方式告知。1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延长试用期吗?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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