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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docx

    • 资源ID:1020722       资源大小:59.09KB        全文页数: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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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docx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一、幼有所育1(一)优孕优生服务1(二)儿童健康服务4(三)儿童关爱服务6二、学有所教8(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8(五)义务教育服务8(六)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七)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2三、劳有所得13(/V)就业创业月艮务13(九)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四、病有所医21(十)公共卫生服务21(十一)医疗保险服务29(十二)对执行原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扶助服务31五、老有所养33(十三)养老助老服务33(十四)养老保险服务35六、住有所居37(十五)公租房服务37(十六)住房改造服务37七、弱有所扶38(十七)社会救助服务38(十八)公共法律服务44(十九)扶残助残服务45八、优军服务保障51(二十)优军优抚服务51九、文体服务保障53(二十一)公共文化服务53(二十二)公共体育服务56一、幼有所育(一)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本市常住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居民。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落实生育全程服务推进婚前与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 .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包括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健康管理及产后访视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关于开展免费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24号)、关于落实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项目补助政策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待孕妇女和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服务内容:为待孕妇女和怀孕三个月内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北京市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京卫妇精字(2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 .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本市常住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5 .“两癌”筛查。服务对象:35-64岁本市户籍妇女。服务内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关于优化整合北京市两癌筛查和长效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2018)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6 .生育保险。服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含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府令2005)154号)、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二)儿童健康服务7 .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8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其中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访视次数。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卫妇社(2009)4号)、关于开展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和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卫妇精(2011)11号)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9 .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对象:本市常住新生儿。服务内容: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等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以及听力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髓关节脱位和耳聋基因筛查。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京卫妇幼(2020)7号)、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卫妇社(2009)4号)、关于开展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和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卫妇精(2011)11号)、关于落实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好本市常住人口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儿童关爱服务10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每人每月2650元。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IL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3)246号)、关于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8)368号)、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9)187号)、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1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做好委托照护;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二、学有所教(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3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公办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和残疾人证和建档立卡家庭幼儿。服务内容:免保教费。服务标准:按照收取的保教费标准直接免除。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五)义务教育服务14 .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借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1650元,初中每生每年17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每生增加20%;不足400人的学校生均经费按400人计算;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按12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5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4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20元。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16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1)义务教育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中心城区以外的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300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011O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2)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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