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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 资源ID:1011470       资源大小:40.90KB        全文页数: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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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港区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国内知名孵化器在港区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上级对相应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年度绩效考评中,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三)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不列入D类。规上工业企业无研发费用投入的,对当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在A类和B类的,给予下降一档。(四)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五)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100O万元及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增幅达到15%以上的,对企业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六)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承担省级以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符合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并列入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综合体等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重大专项。(七)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Ll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按嘉兴市有关创新企业研究院相关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工作站每年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如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2名及以上院士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按每名院士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补助。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八)支持加快成果转化。对符合港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九)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健全科技金融体系(十)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总规模20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十一)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探索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港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或阶段参股投资初创期企业。对注册且备案在港区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投向港区企业的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三年内综合贡献情况全额奖励。六、附则(十二)上述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十三)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港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十四)企业享受“一事一议”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等政策仍可享受;科技服务业当年纳统奖励、企业研发费用奖励等政策与企业综合贡献情况挂钩,其他不与企业综合贡献情况挂钩。(十五)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十六)上述政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省级科技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政策执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且不存在嘉兴港区财政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港区办(2020)49号)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附件:1.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2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3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实施细则4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杭设立研发机构租金补助政策实施细则5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6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业投资基金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申请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属于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在港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或检测机构;(二)申报主体属于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须已申请“共建创新载体”类创新券,属于高校院所单独注册的研发或检测机构须已开展创新券服务;(三)申报主体所购设备属于研发或检测类设备;(四)申报主体拥有研发或检测人员6人及以上。二、奖励标准对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三、申报材料(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信息表;(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创新券使用或服务记录证明(包括创新券电子券、使用或服务记录截图等);(四)共建创新载体协议或成立研发/检测机构的批复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当年新购置的研发或检测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支付凭证;(六)研发或检测人员工资关系证明;(七)研发或检测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四、审批程序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嘉兴港区财政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审核程序执行。附件:1-L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信息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研发设备奖励信息表申报主体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创新载体(研发或检测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是否共建研发或检测场所面积(平方米)研发或检测人员数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人员数新购研发设备金额(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万元)申请奖励金额(万元)主要研究服务内容当年研发或检测服务情况申报单位承诺:申报资料均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政策规定之不适用情况;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科技服务业是指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一、申报条件申请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港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o万元以上,且科技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核准新纳入规上科技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二、奖励标准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申请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科技服务业小升规”项目奖励信息表;(二)企业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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