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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006560       资源大小:30.79KB        全文页数: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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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docx

    XX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逐步实现市场调节。鼓励网约车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和服务管理人员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说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通信管理、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单位审核认定的结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并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的车载设备;(三)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含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投保交强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四)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不小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L8L或L4T;纯电动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千米以上;(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可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二)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 .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3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4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三)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为车辆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六)申请人办理完成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手续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查验,审核合格后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加盖注册章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符合城市客运出租管理条件的企业,可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申请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自有车辆申请除外);(二)企业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2 .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自有车辆申请除外);4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六)申请人办理完成以上第(四)项、第(五)项手续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查验,审核合格后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退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与新网约车平台公司确立入网营运关系前,不得从事运营。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驾驶员自行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经核查通过并考核合格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持本市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上岗前须接受网约车平台公司关于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的培训教育。持本市巡游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应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注册。驾驶员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救护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和承运人主体责任:(一)承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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