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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涉证明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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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涉证明材料清单.docx

    青岛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涉证明材料清单序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证明材料名称设定依据索要开具单实施状D序号内容设定文件名称设定文件文号效力层级设定文件条款内容单位位态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规划同意书工规书理试利设划行水设意管水建计暂>建同度法><本费理法L程划制办行Z基投管办1.(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修改)2.水规计(2003)344号,2003年10月委委部章部件L规2.文1 .第六条:”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2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市水利局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时需要)保留2项依文设所的建目据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水政19927号)2 .(鲁水规字(2016)2号)委规资件曾1.文2.章1.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3项及与部建案设涉道洪的方建目河防分设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L(水政19927号)2.(鲁水规字(2016)2号)委规部件省1.文2.章1.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水局市利有资单具请托单扃发革门时,具关的出申委关的,改部批要由相质位I人相小制展等审需保留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2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7次律规法省LN章一L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局市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废弃原有防2.山东会议通3.部委2.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洪围堤审核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过)2.(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3.(水政199217号)规章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蓬盖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项行究初实设可研告或设'建目性报<步计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1.(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7次会议通过)2.(1999年L法律2.省规章3.部委规章L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不得擅自填堵、蓬盖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市水利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保留施方案等)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3.(水政19927号)围堤。”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位编3新建小一型水库审批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 .水法2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2002年修改)2.(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律规法省1.Z章1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市水利局发展改革等部门共享取消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2水在乡见建所的意拟库地镇1.水法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2002年修改)2.(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1.法律2.省规章1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市水利局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共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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