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文【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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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文【供参考】.docx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文【供参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口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三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贡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解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机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贡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发言2770字范文稿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卜面,结合权威部门解读以及个人学习理解,从以F几个方面就学习条例和大家做个交流。一、从“关键少数”到“关键岗位”首先,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漫差各级各类国有企业。适用范围更广,超出了通常多数国有企业习惯以财务会计角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才进行实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企管理人员成为影响国企发展关键的群体,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形成,也是打造现代新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第2条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虽然有专家提出,”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语言情况卜.,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可能有关贡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贡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桅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进而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这有助于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进一步凸显出条例所保护的法益客体从以往的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扩展至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合规履职”而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良性的稳健的管理。从而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借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但是实践中“容错机制”如何适用,如何确定边界仍然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三、透过细化规定洞察关键动态通过对条例整体框架和全文的梳理,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还可以解读出以下关键动态: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市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嵬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