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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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意见.docx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场的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城市(都市核心区和都市拓展区)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投资方式、土地供应、审批程序、融资模式、经营环境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有效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逐步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停车场建设(一)社会资本方直接投资方式。社会资本按商业项目投资方式运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结合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公共停车场。(二)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政府储备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区(村)、物业公司、个人等各类自有用地,可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停车场建设,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支持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提供物业开发等经营性资源、授权提供配套服务等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增强公共停车场项目吸引力。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支持政策(一)强化用地保障1.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供给。各县(市、区)应将停车场用地供给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优先保障。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卜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空闲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储备中预留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2 .多方式供给停车场用地。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支持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由白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每块国有建设用地出租作为停车场用地的租赁地价,确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租金标准。3 .盘活建设停车场的土地资源。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及其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建设停车场;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4 .大力支持建设临时停车场。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依法回收的空闲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各类自有土地、人防工程等建设临时停车场。对于暂不符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停车场。允许利用停车场所有权、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停车场投资者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利用停车场产权进一步融资,其中公共停车场须整体确权(只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不得分开销售,相关限制要求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以相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停车场的投资者,可将经营权进行融资抵押。13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申报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不产生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进行组合,将停车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实施方案,合理设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市场化融资结构比例。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卜,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四)优化市场经营环境14 .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停车场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停车场,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不对车位数量作卜.限要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场建设、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15 .合理配置经营性资源。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建设停车泊位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社会资本利用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后增加停车泊位数达到50个及以上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用于配套汽车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停车场建筑面积的20%,并在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允许设置广告设施。16 .规范产权办理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公共停车场车位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得对外销售、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固定出租,相关限制要求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