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x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职业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5)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工作。4、术语(定义)1 .1本制度所称“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2 .2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4 .3本制度所称“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5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工作。5、组织与职责6 .1制度负责人由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制度,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有效性。7 .2制度执行人有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2)负责收集本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3)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并监督执行情况,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修订本制度8 .3保管与发放公司财务部及采购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6、执行程序8.1 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8.1.1 公司财务部、采购部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个体防护用品9 .1.2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施定点生产经营和特种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一般劳保用品”“生产资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不能出示“三证”的劳保用品不准采购、不准验收入库。9.1 3购入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下列资格:、防护范围、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检查方法;、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商标及型号等内容;、制造日期、有效使用期限;、生产合格证和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6.1.4一般防护服面料选用纯棉或混纺织品均可,对于屏蔽、放射线、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装的面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防护标准。6.2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6.2.1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领用台账,台账中须注明领用人姓名、工种、用品名称、领用日期等内容。6.2.2公司安监部门应根据工种建立应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周期、实际发放时间,做到物帐相符。6.3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6.3.1个体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员工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6.3.2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6.3.3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6.3.4公司安监部门、生产车间各班组值长应指导监督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随时检查作业中佩戴、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处理;6.3.5特种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防毒用品),员工在使用前要仔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由本公司安全处负责进行防护安全性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不得继续使用。6.3.6在易燃、易爆、易灼伤和防止静电的作业工种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酸碱等腐蚀性作业工作应发放防腐蚀性防护用品。6.4个体防护用品的回收、报废6.4.1员工需将本人已破损的无法继续使用的工作服,交至仓库,集中回收报废;6.4.2安全帽按“以旧换新”的方式领用,在领用新安全帽时,.将旧安全帽交至供应处物资仓库。因安全帽有使用有效期限制,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不得使用已过期的安全帽;6. 4.3对于临时性的检查或参观需要工作服或安全帽的,需及时进行领取登记,检查或参观结束后统一回收,避免流失;7. 4.4按照配备标准或确因污损需要重新更换、配置的劳保用品,须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8. 4.5工作服等劳保用品是配置给员工在工作场所穿戴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任何员工不得将其赠予亲属或他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扣款处罚;9. 4.6员工调动或离职,须将原有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保用品退至仓库。10. .7回收的废旧劳保用品由安全处负责统一销毁,杜绝带有本公司标识的劳保用品流入社会;11. .8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保用品应予报废:(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2)未达到国家、地方劳动保护检查机构根据有关标准或规定的功能指标;(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破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过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12. .9报废后的个体防护用品,禁止作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6.5个体防护用品的丢失、损坏、赔偿6.5.1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劳动,原有个体防护用品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加发必须的防护用品:6.5.2本制度中未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因工作需要,需求部门或班组提出申请,由上级领导批准后上报供应处,由供应处及财务处统一配备。6.5.3员工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6.5.4员工丢失损坏公用劳保用品时,应由本人负责赔偿,按规定赔偿后,由供应部予以补发。6.6员工更换岗位或工种的,从更换之日起按新岗位标准计发。7、附则7.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7.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