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转让协议书(3篇).docx
外商投资转让协议书(3篇)外商投资转让协议书(精选3篇)外商投资转让协议书篇1本合同是由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签定。合同各方:转让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受让方:法定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一条:股权转让1、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份额达成一致:2、转让股权价款数额的约定:3、转让股权价款的交付时间: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条:债务的承担1、对公司已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2、对合资公司未登记在册债务的处理:3、对本合同签定后及成交日后产生的债务的处理:第三条:公司资产1、在册资产的界定:以年月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准。2、未在册资产的界定:第四条:成交前的工作1、转让方的工作:2、受让方的工作:3、转让方保证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成交日止,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责任保持公司的资产和声誉不受损害。4、公司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本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五条:股权转让成交日自审批机构批准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选定一日期、地点,正式核点有关文件和财产,在核定完成后,以该日为股权正式转移日,成交后公司股权自该日起由受让方持有。第六条:保证1、转让方保证协议各项准确无误;2、转让方保证转让股权未曾设定抵押、质押或有其他权利暇疵;3、转让方保证如有过失全额赔偿受让方的损失;4、转让方如发现任何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协议不能履行或构成误导,转让方有责任书面通知受让方。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取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由于协议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协议双方的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通知根据本协议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通讯、诉讼或其他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并可用传真发出,但必须在尽快时间内将其正本邮寄给收件人(使用本协议中的地址或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及地址)。第九条:协议效力及其他1、如任何一方并无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内条款,则并不影响该条款被履行的权利,如本协议内条款确实被某一方违反,而他方放弃对其追究时,不应该视作同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2、本协议或其部分被终止,并不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于协议终止前的权利,也不影响因协议终止而产生的权利。3、本协议已包含了转让方和受让方对确定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议,并替代了以前各方之间可能已有的任何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协议或默契、信函、草签的任何文件等。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责任签署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及采取的合理行动,以确保转让股权得以有效地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得以履行。5、除经各方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他方泄露本协议内容。第十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解释、实施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当中国已颁发且能公开获得法律并未有对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别事宜有所规定时,应参照一般国际惯例处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把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第十二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转让方:受让方:签章:签章:日期:日期:外商投资转让协议书篇2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负责人:住所: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丁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释义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号:)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1.5?托管银行:o1.6?投资顾问:o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1.9 ?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1.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1.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H(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1.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1.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二(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1.16?受托人:o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2. 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3. 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O4. 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2. 4?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2.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_)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_)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_)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_)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一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2.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_)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3. 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 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4. 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5. 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3. 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3. 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3. 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l)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4. 1?一旦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第五条?资金清算5.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l)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l)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6. 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O7. 3?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O8. 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l)方式及时划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