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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0.论自首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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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0.论自首本科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论自首学 院:法学院专 业: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目 录摘要Abstract 第一章自首制度概述11.1、中国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11.1.1、中国自首制度的起源11.1.2、我国近代自首制度的发展31.2、自首制度理论基础4第二章 自首制度的概念、本质及成立条件62.1、自首制度的概念、本质及意义62.1.1、自首制度的概念62.1.2、自首制度的本质62.1.3、自首的意义72.2、自首制度的成立条件72.2.1、一般自首72.2.2、一般自首的疑难问题82.2.3、余罪自首的成立要件92.2.4、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11第三章 自首犯的处罚及法律适用123.1、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123.2、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及其适用133.2.1、现行刑法典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133.2.2、自首犯处罚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3第四章 我国自首制度存在的争议及完善15 毕业论文(设计) 第 页4.1、是否应该将“悔罪动机”规定为自首的必备条件154.2、应该增设坦白制度15结束语17参考文献18致谢19 毕业论文(设计) 第 页论 自 首摘 要自首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从古到今无论是在司法还是立法上都对这一制度给予高度的重视,因而这一制度也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特色制度。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是在九七刑法中规定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现行自首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但是在制定新刑法之前法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就有许多疑惑和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新刑法中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又几乎是全新的,加上对自首相关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使。这就出现了老问题还没解决又出现新问题的情况,因此在这里对自首制度再次进行进一步研究使其更加适应新的法律现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自首 成立要件 立法完善 毕业论文(设计) 第 页Studies on the system of voluntary surrenderAbstractSurrendered system has a long history in our country,which china give the high attention this system regardless of from ancient to present in the judicature or legislates,thus this system was also considered that is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characteristic system.Our country present surrenders system is stipulated in 97 criminal law, that was the punishment combined with the leniency of which the farmal and specifical of basic policies. Surrendered in the existing system has a positive effect in urging the perpetrators to plead guilty defectors, repenting and starting anew, self-remolding as well as saves the national judicature resources, raising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avoiding implicating the innocent and so on .But there is so many doubts and the question were not been solved properly in the law about surrenders system's stipulation bofore formulating the new criminal law. It has a big adjustmen to the In the new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the provisions are almost brand new. In this case, the old problems were not been solved and new issues were appeared, so 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have a further research on surrender system once again to make it more adapt to the new legal phenomenon.Key Words: Voluntary surrender; Establishment essentials;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页 第一章 自首制度概述1.1中国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自首制度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从古至今刑事立法中对这一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所谓“明史鉴今”,对自首制度历史沿革的了解既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的领悟现行自首制度的精髓,明白这一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又能以此为对比发现现行自首制度的利弊得失,希望能够从中找出完善这一制度的 途径和方法。1.1.1自首制度的起源通说认为中国的自首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根据宋蔡沈的注解,所谓“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就是“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因为有这样的史料佐证,明学者丘浚认为,这就是我国后代律法中自首者免罪的起源和出处。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生活的丰富,自首制度得到了充分地发展。秦律最早将自首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固定下来。秦律将自首称为“自告”或“自出”,意思是犯罪未被发现时,先自己告发自己。例如秦封诊式中记载盗窃犯甲在逃亡途中遇杀人犯乙,“而捕以来自出,甲毋他坐”,这一案例是自首兼立功者免其罪这一法律规定的具体司法操作;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这是有关连坐者自首免罪的规定。“汉承秦制”,自首制度也自然延续了下来。西汉时期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项普遍使用的规定。对犯罪集团中“造意”犯或“首恶”犯,并不适用这一规定。到东汉时期,对自首犯的处罚原则稍微改变了了一下,对自首者不仅可以减罪而且可以免罪。由于魏律是删减汉律而成,所以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基本遇秦汉相同,只是将前朝的“自告”改为“自首”并被后世沿用。隋朝的开皇律和大业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保存下来,因此我们目前无法了解隋律有关自首制度的规定。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产生于这一时期的唐律对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 毕业论文(设计) 第 2 页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自首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唐律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比较有特色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首的时间条件。根据唐律名例律的规定,自首成立原则上以犯罪未被官府发觉为前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已被发现也可成立自首。例如:一人犯有数罪,轻罪虽已被发现,但仍可就其所犯重罪进行自首,并且可以免除其重罪.(2)关于自首的投案对象。唐律规定,原则上向官府“投案”才能成立自首。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罪行,如强盗、盗窃、诈取钱财等罪,犯罪人“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3)关于自首后罪行的供述。唐律规定自首者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如自首而有不实不尽者,则以“不实不尽罪”加以处罚。2关于自首的方式唐律规定有以下几种:(1)“身自首”,即犯罪人亲自前往官府自首。(2)“代首”,即犯罪人委托他人代自己前往官府自首。(3)“为首”,即依法得相容隐的人,在犯罪人不知甚至违背犯罪人意志的情况下,为使犯罪人能得以减免刑罚而代其向官府自首。(4)“相告言”,即依法得相容隐的人将犯罪人之罪告知官府,并意图使其受到惩罚。根据唐律疏义的注解,在代首、为首、相告言的情况下,犯罪人必须亲自前往官府接受审判,否则不以自首论处。3关于自首的处罚唐律关于自首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免刑。犯罪未发而自首的;犯罪后“身自首”或遣人“代首”的;大功以上“为首”或“相告言”的免其刑。此外,轻罪发而首重罪的,免重罪之刑;讯问本罪而别言余罪的,对余罪免除刑罚等。其二,减刑。除了上述的相关规定,唐律中还对“犯罪共亡”的自首、职务过失犯罪的自首、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之罪等特殊自首形式做出了相关规定。唐朝之后的宋、元、明、清的律法都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删减,以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故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唐律相比也是大同小异。 毕业论文(设计) 第 3 页1.1.2我国近代自首制度的发展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和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末颁布的 大清新刑律将以前刑律中关履自首的繁琐规定简化为三条。首先,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定义以及成立的条件。其次,明确规定了“首服”制度。再次,规定了预备犯、阴谋犯的自首。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暂行新刑律,虽然这部法律基本沿袭了大清新刑律,但在自首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却与大清新刑律相比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是在总则中设立“自首”专章。到了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刑法(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关于自首的规定更是最终简化成为一条一款,即“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各个根据地开始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相关法律规章,其中也有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但由于社会动荡,这一时期的立法缺乏统一性,只能称得上是适用于各自管辖区域的自治条例。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颁行了一些单行条例,其中有许多关于自首的规定。但由于新国家刚刚建立百废待兴,这些条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存在自首概念与成立条件不明确、自首与坦白之间的界限不明确。自首犯的处罚原则不尽统一等缺陷。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颁布了。该部刑法以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以后革命法制中的自首制度为基础,并批判地继承了中国历史上诸代刑法关于自首制度规定合理因素,在总则部分用一条一款规定了自首制度,即“犯罪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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